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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 - 知乎

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中心联合中科云储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特讯:近日,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发出最新预警:虚拟货币“挖矿”等相关业务行为将定罪量刑,立法处罚,大势所趋。随着9月24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10余个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进行全面整治和打击,实验室之前预警“一刀切”政策明确落定。虚拟货币“挖矿”定性为违法,成为不争事实,罪责难逃,相关的法律将逐步完善,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定罪加以规制,量刑处罚即将到来。虚拟货币“挖矿” 何罪之有?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准确地说,自9月24日之后,国内所有虚拟货币行为,都将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前只是出于警告和禁止,此次强硬整治从“灰色地带”直接划为非法活动。924通知中列举了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的若干罪名和犯罪形态:非法经营罪、金融诈骗类犯罪、洗钱类犯罪、赌博类犯罪、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等。这其中的绝大部分罪名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属于财产性犯罪,其涉嫌犯罪数额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以投资“挖矿”、“购买矿机”、“虚拟货币”可以保本付息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概念吸引一些人加入组织,并通过培训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过虚构“挖矿”、“矿机”、“矿场”项目,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买,涉嫌诈骗罪;虚拟货币“挖矿”承载大量算力,昼夜不停运作,功率大用电量高,私接电路进行偷电,将涉嫌盗窃罪……“虚拟货币”、“挖矿”的不可溯源性、信息不对称性,似乎有可趁之机,再加上利用一些人想由此发家致富的心理,大量资金流向“虚拟货币”,各种圈钱跑路、诈骗集资等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以上列举案例,均有案可查,相关刑事犯罪类型,已有生效判决,判刑处罚前车之鉴,挖矿相关的活动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特别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被定性为非法活动,虚拟货币“挖矿”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此之外,虚拟货币“挖矿”依托区块链技术,封装数据形成一个个区块并连接成链。代码数据来源国外,数据是否涉及黄赌毒等,没有经过鉴别非法获取、持有和使用,危害到个人、社会、国家多个层面的安全,犯罪对象可能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军事秘密等,数据安全犯罪风险随时存在,不可不防。总之,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所有活动,均有着较大刑事风险。公检法联名介入 刑罚落实?此次监管有个明显的特征是,发布阵容强大,多达十余部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首次联合介入。由此可见,之前采取的取缔、驱逐、定性违法和联合执法及社会政策,通过综合治理逐步封堵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这些规制手段难达全功,不能止于金融能源部门查处,只有公检法及时介入,追究相关公司及平台的法律责任,落实刑罚执行工作,才能彻底铲除虚拟货币恶劣影响。据网信浙江10月14日消息,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近期,浙江省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对浙江省涉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4699个IP地址进行了全面筛查,浙江省纪委、省委网信办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国家安全中心浙江分中心组成的专项检查组通过远程监测、现场检查,技术核查等方式,重点核查了20家单位的119个IP地址,涉及10余种虚拟货币,查处了一批违纪人员,并对违规所得进行了追缴。下一步,浙江省纪委、省委网信办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监测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见效。日前江苏省率先全面排查,打响虚拟货币清零战,浙江省随后公布全面整治结果,相信各地排查结果将逐步公布,依法处置也将全面铺开。治理虚拟货币“挖矿”等乱象,不管是从立法规范上,还是执法措施上,可以说相关主管部门不断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管理手段也渐趋多样。加大惩处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扩大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创新手段和办法,不留时间差和死角,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那些虚拟货币“挖矿”相关行为,甚至考虑动用刑法的手段加以规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量刑处罚,虚拟货币“挖矿”平台或公司负责人可能要面临判刑监禁的风险。遏制虚拟货币 立法必然?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政策从认识风险、防范风险,逐步加强到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分开,将私人数字货币被定性为“投机性工具”,与央行数字货币对立,将严格监管对双碳目标、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传导产生不良影响的虚拟货币。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提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规范化整治是一种迫切的必然。从目前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虚拟货币所适用的法律范围仍不明确,以行业法规为主,主要针对发行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未来还可能根据事态的发展出台更严的监管措施。相信,与“挖矿”和“虚拟货币”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会陆续出台,想通过“挖矿”来大赚一笔的人,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沉没成本就是沉没了,坚持不了放弃容易,而转型比放弃更可贵。改弦易辙选择合法合规的路线,对企业和客户都不失为负责任的表现。虚拟货币国法不容 路在何方?最后,有几个问题可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千万不能再干了。一旦被发现,将被相关部门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矿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措施,企业负责人甚至有深陷囹圄之忧。国内将堵上虚拟货币所有的“路”,建议相关机构及时关停国内所有虚拟货币的违法业务。至于中国公民到境外参与“挖矿”等问题,如何追究落实跨境人员的法律责任仍在待探讨。未来,中国将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域外执行力,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境外虚拟货币“挖矿”也不似想象中那么前景光明。接下来,国家和各地将合力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排查专项整治,对胆敢继续虚拟货币“挖矿”情节严重者定罪量刑,打破参与者和投机者的幻想,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生态应用、产业发展、制定规范,肃清道路。罔顾禁令法网难逃,合法合规永续经营。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理事会,依托G-Cloud云操作系统,打造实验机房,建设全国最大的一片“国资云”,为行业安定、有序发展指明方向。发布于 2021-10-25 10:57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刑法​赞同 3​​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浅谈:什么是挖矿?矿卡是什么? - 哔哩哔哩

么是挖矿?矿卡是什么? - 哔哩哔哩 浅谈:什么是挖矿?矿卡是什么?吃饭团的佳乐同学

关注专栏/浅谈:什么是挖矿?矿卡是什么?浅谈:什么是挖矿?矿卡是什么?

2019年05月01日 22:09--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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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团的佳乐同学粉丝:19.0万文章:5

关注这是一场资本主义的赛跑什么是挖矿?用来挖矿的电脑挖矿:即比特币挖矿,是一种利用电脑硬件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取的过程。(本文章举例比特币说明)比特币,指的是网络的虚拟货币中的一种,可以交易,并有一定的现实价值,是一种可以挖掘的虚拟货币,靠显卡(相较于CPU而言,显卡更适合用来计算虚拟货币)计算特定的一些数学任务,计算完成后可获得能够交易的虚拟货币,很多人也因此靠显卡计算出虚拟货币,并交易虚拟货币以此赚钱,这种行为就叫做“挖矿”。虚拟货币交易概念图当然,涉及到计算出任务以得到虚拟货币的时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专业名词“算力”了,它代表着一个电子硬件在获取虚拟货币的过程中所拥有的“工作效率”,“算力”越高它获得“比特币”的时间就越快,选择更高“算力”的显卡,能够更快的获取到价格高昂的“比特币”。原来“矿”指的就是“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而“挖矿”指的就是获取这个虚拟货币的过程什么是矿卡?矿卡示意图矿卡:即用来获取比特币的显卡。相信不少小伙伴早已经看到很多朋友们说“矿卡”不能买,上手易翻车!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其实,矿卡作为资本家获取虚拟货币的工具,肯定不会拥有太过奢华的保养,经常24小时不间断,全年无休的满载运行着以获得“比特币”,这就导致“矿卡”使用寿命急剧缩减,长期高负荷运行导致电子元器件容易出现故障,通常都会有大大小小的毛病或者问题,一般来说常见的问题有:莫名其妙蓝屏、正常使用过程中卡顿、突然暴毙等,作为一张二手显卡,还是超负荷重度使用的显卡,其危险性和翻车概率相信不用我多说了吧。矿卡翻车图PS:其实大部分矿卡还是能够正常使用的,出现问题的毕竟不占大多数,主要运气不太差,买个矿卡拿回来将就的用用还是没问题的。原来用来挖矿的显卡就叫做矿卡,不建议购买是因为常年的重度使用矿卡是怎么来的?数量不少的矿卡因为“比特币”是虚拟货币,价格相较于正规货币而言,波动较大。比特币的总量有限,挖一个少一个,再加上近几年的炒作,价格水涨船高,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一买几十张显卡用来挖矿,在“比特币”价格的鼎盛时期除开电费等成本小工作的一个月纯利润可以达到惊人6位数,当然也随着价格的起伏过程中,有不少囤积大量显卡用来挖矿的商人害怕市场饱和导致比特币价格不稳定,为了回血大量抛售矿卡,这些显卡流入二手市场,也正因为如此,矿卡才成为了一个电脑玩家们头疼不已的问题。矿卡价格低,数量多,你说怎么让人不心动呢?原来矿卡之所以这么大量的流入市场,除开矿场对显卡的需求量大以外,还因为虚拟货币的不稳定性,商人为了“回血”低价售卖矿卡。简单的科普后,相信大家对挖矿和矿卡有了一定的了解,其实如今市面上有了越来越多的专业矿机后,使用电脑显卡拿来挖矿的比例也明显下降了,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一台电脑装载10余个显卡挖矿的事情会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到那时我们也不必担心二手显卡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了。而且因为矿卡的使用和“算力”挂钩,一些特别高端的显卡和功耗高算力低的老卡的出现频率可以忽略不计了,毕竟一天的电费都比挖出来的虚拟货币值钱,那还挖什么矿呢?本文为我原创本文禁止转载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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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17:31

出处:其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liukaiping

好吧,废话不多说了,其实比特币 - Bitcoin 出现时间已经很久了,不过对于新手来说,还是需要讲解一下的。关于比特币。FORECE 在好几年前就听说过了,不过当时就觉得这玩意不靠谱。不过看到CNBETA这几年来一直不时的有比特币的新闻出现。FORECE 决定没事玩玩先吧。比特币的简介比特币(英语:Bitcoin,简写:BTC,货币符号:?),是一种用开源的P2P技术的软件而产生的电子货币。 虚拟货币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可能化名)在2009年提出。现在比特币也指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整个P2P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比特币可以通过多个线上的交易所和服务商进行兑换交易,也可以在线下找到兑换点,兑换为现钞或金币,但未有国家对此作出法律上的任何保障。比特币的价值那么现在的比特币的价值如何呢?我们可以通过 https://mtgox.com/ 来查看当前汇率,刚刚 Forece 查看了一下,一个 BTC 就可以兑换到 $117 美元。比特币的获取渠道那么我们如何获取比特币呢?最开始,比特币的获取方式就是通过CPU来进行“挖矿”。也就是说像挖金子一样,通过CPU计算,通过贡献我们的CPU计算量,我们就可以获得比特币,当你的CPU挖出了一个区块,你就获得了一定量的比特币。不过现在这种单干的方式越来越难了,因为比特币的量是固定的,知道比特币的用户越来越多,所以造成了比特币的矿越来越难挖。于是“矿池”这个东东就诞生了,网上的大牛们建立了一个网站,集合大家的计算能力一起挖矿,虽然你并没有挖到比特币,但是通过贡献计算量,你也可以获得少量的比特币。目前来说比特币的挖矿方式已经从 CPU 转为了 GPU,因为 GPU 的设计问题,GPU 更适用于比特币的计算方式。所以一般来说 GPU 的速度往往要比 CPU 的速度大十倍甚至几十倍。准备工作1. 显卡显卡最好是 AMD ATI 的显卡,N卡不成,速度没有A卡的效果好,当然等级越高越好,另外可以从这个网站看一下自己挖矿的速度。https://en.bitcoin.it/wiki/Mining_hardware_comparison2. 比特币钱包3. 挖矿软件比特币挖矿教程1. 首先安装一个比特币钱包,获得一个比特币的地址去 Bitcoin 官方网站,下载比特币钱包 Bitcoin-Qt ,适用于多个平台。当然你也可以下载到你安卓手机上,在 Google Play 中搜索 Bitcoin Wallet 就可以简单安装了。在各种比特币钱包中,找到你自己的钱包地址,如下图所示:比特币挖矿详细图文教程除了比特币的官方钱包外,我们还有其他各种钱包可供选择。各有优势。Bitcoin-Qt - 基于 C++/Qt 的 Bitcoin 比特币客户端图形化界面,支持 Linux/MacOSX/Windows,全功能。现在作为官方客户端使用,不过有个缺点,就是需要同步数据,超级慢啊,网上搜索了一下,大概需要7G的数据。所以就难怪网络上一堆人在那里叫:比特币钱包同步怎么这么慢啊?实在是没法快起来,数据包太大了。如果实在受不了,只想要一个钱包地址的话,那么不妨试试手机客户端或者以下其他几种客户端吧。 下载地址: http://bitcoin.org/en/downloadMultiBit - 一个安全、轻量级、国际化的 Bitcoin 比特币钱包,支持 Windows、MacOS 和 Linux。MultiBit比特币客户端主要面向非技术用户,目标是为了让普通用户更快更方便的使用比特币。主要特征有“秒同步”(同步速度飞快),客户端可以创建和管理多个钱包,另外每个钱包都可以创建无数个收款地址。唯一的一点不好,选项里面有一个0.001的交易手续费,且不能取消。这是不是意味着,每次付款都要付出至少0.001的手续费呢?小编使用的就是这个客户端,强烈推荐。网站: https://multibit.org/Armory - 是一个开放源代码的钱包客户端。它从一开始就设计用来给大量投资比特币的用户提供最高级别的安全性,同时仍然保持了高度的易用性和便利性。其易于使用和大量先进的功能,使它成为最流行的比特币客户端之一。Armory是基于 Python 的客户端,当前处在 Alpha 测试阶段,Beta 版本由多人资助。网站: https://bitcoinarmory.com/Electrum - 是一个轻量级的、易于使用的比特币客户端,它可以保护你的比特币,避免遭受到因为备份错误或者电脑故障而造成的损失。你的钱包可以从一个秘密的短语中恢复,你可以把这段密语写在纸上或者记在心里。它并不下载比特币的块链数据,所以当你启动客户端时,你会发现不需要等待(众所周知官方客户端启动超慢)。网址: http://electrum.org/2. 找一个矿池,注册一个账号我们就可以开始挖矿啦。如果你不知道都有哪些矿池的话,不妨先下载一个挖矿软件,这里 Forece 推荐的挖矿软件叫做 GUIMiner 然后打开 GUIMiner,通过查看服务器,我们就可以知道目前都有哪些流行的矿池了。比特币挖矿详细图文教程3. 注册完毕后,在网站中选择挖矿方式,然后我们就可以用 GUIMiner 开始挖矿了,在 GUIMiner 中填入刚刚注册的矿池账号信息,然后点击开始挖矿即可。至于挖矿方式,下方会有介绍。几种挖矿方式介绍1. Slush方式-Slush矿池基于积分制,较老的shares将比新的shares拥有更低的权重,以减少一轮中切换矿池的投机分子。2. Pay-Per-Share方式-该方式为立即为每一个share支付报酬。该支出来源于矿池现有的比特币资金,因此可以立即取现,而不用等待区块生成完毕或者确认。这样可以避免矿池运营者幕后操纵。这中方法减少了矿工的风险,但将风险转移给了矿池的运营者。运营者可以收取手续费来弥补这些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3. Luke-Jr方式-该方式借用了其他方式的长处,如Slush方式一样,矿工需要提供工作证明来获得shares,如puddinpop方式一样,当区块生成时马上进行支付。但是不象之前的方式,针对一个区块的shares,会被再次利用于生成下一个 区块 。为了区分一下参与矿工的交易传输费用,只有当矿工的余额超过1BTC时才进行支付。如果没有达到1BTC,那么将在下一个区块生成时进行累计。如果矿工在一周内没有提供一个share,那么矿池会将剩下的余额进行支付,不管余额是多少。4. Triplemining方式-该方式是将一些中等大小矿池的计算力合并起来,然后将获得奖励的1%按照各个矿池计算力的比例分发给矿池运营者。5. P2Pool方式-P2Pool的挖矿节点工作在类似比特币区块链的一种shares链上。由于没有中心,所以也不会受到DoS攻击。和其他现有的矿池技术都不一样-每个节点工作的区块,都包括支付给前期shares的所有者以及该节点自己的比特币。99%的奖励(寻修网 http://www.seekxiu.com/ (注意:50BTC+交易费用)会平均分给矿工,另外0.5%会奖励给生成区块的人。6. Puddinpop方式-一种使用“元哈希”技术的方式,使用特定的puddinpop挖矿软件,现在没有矿池用这种方式。目前使用较多的方式为Pay-Per-Share,如 deepbit.net和btcguild.com 等均支持PPS,矿工使用起来也比较方便。当然除了 GUIMiner ,我们还有其他选择,比如 CGMiner 等等,不过 GUIMiner 是大家最常用的软件,对于新手来说比较方便。像CGMiner 就是纯代码版本的,需要手动如数一些参数才可以开始挖矿,对于新手来说麻烦一些。另外使用 GUIMiner 的时候,请先安装 AMD 的 SDK 软件,和更新一下驱动程序,目前来说 AMD-APP-SDK-v2.6 和 AMD 12.6 的显卡驱动比较稳定。请大家去官网查询下载。其他赚取比特币的方式现在很多网站还提供很多其他赚取比特币的方式,比如看广告,看视频等等,只要完成他们的任务,你就可以获得小部分比特币,这里 Forece 会稍作整理然后放出。每天只能免费获取一次的:http://dailybitcoins.org/http://boklund.nu/bunnyrun/http://bitcoiner.net/http://netlookup.se/free-bitcoins/http://cointicket.org/index.php以下几个站可以每天看广告获取BTC:http://www.bitvisitor.com/http://www.bitcoin4you.net/earnBit.phphttp://earnfreebitcoins.com/visit关于比特币提现很多人一拿到比特币就想提现,这里 Forece 推荐几个网站提现美元、外币Mt.GoxBTC-E提现人民币:BtcChina比特海FXBTC关于挖矿的速率计算大家可以来到这个网站,通过 GuiMiner 中提供的速率,然后来查询你通过挂机能获得的金额。http://www.alloscomp.com/bitcoin/calcul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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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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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废话不多说了,其实比特币 - Bitcoin 出现时间已经很久了,不过对于新手来说,还是需要讲解一下的。关于比特币。FORECE 在好几年前就听说过了,不过当时就觉得这玩意不靠谱。不过看到CNBETA这几年来一直不时的有比特币的新闻出现。FORECE 决定没事玩玩先吧。比特币的简介比特币(英语:Bitcoin,简写:BTC,货币符号:?),是一种用开源的P2P技术的软件而产生的电子货币。 虚拟货币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可能化名)在2009年提出。现在比特币也指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整个P2P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比特币可以通过多个线上的交易所和服务商进行兑换交易,也可以在线下找到兑换点,兑换为现钞或金币,但未有国家对此作出法律上的任何保障。比特币的价值那么现在的比特币的价值如何呢?我们可以通过 https://mtgox.com/ 来查看当前汇率,刚刚 Forece 查看了一下,一个 BTC 就可以兑换到 $117 美元。比特币的获取渠道那么我们如何获取比特币呢?最开始,比特币的获取方式就是通过CPU来进行“挖矿”。也就是说像挖金子一样,通过CPU计算,通过贡献我们的CPU计算量,我们就可以获得比特币,当你的CPU挖出了一个区块,你就获得了一定量的比特币。不过现在这种单干的方式越来越难了,因为比特币的量是固定的,知道比特币的用户越来越多,所以造成了比特币的矿越来越难挖。于是“矿池”这个东东就诞生了,网上的大牛们建立了一个网站,集合大家的计算能力一起挖矿,虽然你并没有挖到比特币,但是通过贡献计算量,你也可以获得少量的比特币。目前来说比特币的挖矿方式已经从 CPU 转为了 GPU,因为 GPU 的设计问题,GPU 更适用于比特币的计算方式。所以一般来说 GPU 的速度往往要比 CPU 的速度大十倍甚至几十倍。准备工作1. 显卡显卡最好是 AMD ATI 的显卡,N卡不成,速度没有A卡的效果好,当然等级越高越好,另外可以从这个网站看一下自己挖矿的速度。https://en.bitcoin.it/wiki/Mining_hardware_comparison2. 比特币钱包3. 挖矿软件比特币挖矿教程1. 首先安装一个比特币钱包,获得一个比特币的地址去 Bitcoin 官方网站,下载比特币钱包 Bitcoin-Qt ,适用于多个平台。当然你也可以下载到你安卓手机上,在 Google Play 中搜索 Bitcoin Wallet 就可以简单安装了。在各种比特币钱包中,找到你自己的钱包地址,如下图所示:比特币挖矿详细图文教程除了比特币的官方钱包外,我们还有其他各种钱包可供选择。各有优势。Bitcoin-Qt - 基于 C++/Qt 的 Bitcoin 比特币客户端图形化界面,支持 Linux/MacOSX/Windows,全功能。现在作为官方客户端使用,不过有个缺点,就是需要同步数据,超级慢啊,网上搜索了一下,大概需要7G的数据。所以就难怪网络上一堆人在那里叫:比特币钱包同步怎么这么慢啊?实在是没法快起来,数据包太大了。如果实在受不了,只想要一个钱包地址的话,那么不妨试试手机客户端或者以下其他几种客户端吧。 下载地址: http://bitcoin.org/en/downloadMultiBit - 一个安全、轻量级、国际化的 Bitcoin 比特币钱包,支持 Windows、MacOS 和 Linux。MultiBit比特币客户端主要面向非技术用户,目标是为了让普通用户更快更方便的使用比特币。主要特征有“秒同步”(同步速度飞快),客户端可以创建和管理多个钱包,另外每个钱包都可以创建无数个收款地址。唯一的一点不好,选项里面有一个0.001的交易手续费,且不能取消。这是不是意味着,每次付款都要付出至少0.001的手续费呢?小编使用的就是这个客户端,强烈推荐。网站: https://multibit.org/Armory - 是一个开放源代码的钱包客户端。它从一开始就设计用来给大量投资比特币的用户提供最高级别的安全性,同时仍然保持了高度的易用性和便利性。其易于使用和大量先进的功能,使它成为最流行的比特币客户端之一。Armory是基于 Python 的客户端,当前处在 Alpha 测试阶段,Beta 版本由多人资助。网站: https://bitcoinarmory.com/Electrum - 是一个轻量级的、易于使用的比特币客户端,它可以保护你的比特币,避免遭受到因为备份错误或者电脑故障而造成的损失。你的钱包可以从一个秘密的短语中恢复,你可以把这段密语写在纸上或者记在心里。它并不下载比特币的块链数据,所以当你启动客户端时,你会发现不需要等待(众所周知官方客户端启动超慢)。网址: http://electrum.org/2. 找一个矿池,注册一个账号我们就可以开始挖矿啦。如果你不知道都有哪些矿池的话,不妨先下载一个挖矿软件,这里 Forece 推荐的挖矿软件叫做 GUIMiner 然后打开 GUIMiner,通过查看服务器,我们就可以知道目前都有哪些流行的矿池了。比特币挖矿详细图文教程3. 注册完毕后,在网站中选择挖矿方式,然后我们就可以用 GUIMiner 开始挖矿了,在 GUIMiner 中填入刚刚注册的矿池账号信息,然后点击开始挖矿即可。至于挖矿方式,下方会有介绍。几种挖矿方式介绍1. Slush方式-Slush矿池基于积分制,较老的shares将比新的shares拥有更低的权重,以减少一轮中切换矿池的投机分子。2. Pay-Per-Share方式-该方式为立即为每一个share支付报酬。该支出来源于矿池现有的比特币资金,因此可以立即取现,而不用等待区块生成完毕或者确认。这样可以避免矿池运营者幕后操纵。这中方法减少了矿工的风险,但将风险转移给了矿池的运营者。运营者可以收取手续费来弥补这些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3. Luke-Jr方式-该方式借用了其他方式的长处,如Slush方式一样,矿工需要提供工作证明来获得shares,如puddinpop方式一样,当区块生成时马上进行支付。但是不象之前的方式,针对一个区块的shares,会被再次利用于生成下一个 区块 。为了区分一下参与矿工的交易传输费用,只有当矿工的余额超过1BTC时才进行支付。如果没有达到1BTC,那么将在下一个区块生成时进行累计。如果矿工在一周内没有提供一个share,那么矿池会将剩下的余额进行支付,不管余额是多少。4. Triplemining方式-该方式是将一些中等大小矿池的计算力合并起来,然后将获得奖励的1%按照各个矿池计算力的比例分发给矿池运营者。5. P2Pool方式-P2Pool的挖矿节点工作在类似比特币区块链的一种shares链上。由于没有中心,所以也不会受到DoS攻击。和其他现有的矿池技术都不一样-每个节点工作的区块,都包括支付给前期shares的所有者以及该节点自己的比特币。99%的奖励(寻修网 http://www.seekxiu.com/ (注意:50BTC+交易费用)会平均分给矿工,另外0.5%会奖励给生成区块的人。6. Puddinpop方式-一种使用“元哈希”技术的方式,使用特定的puddinpop挖矿软件,现在没有矿池用这种方式。目前使用较多的方式为Pay-Per-Share,如 deepbit.net和btcguild.com 等均支持PPS,矿工使用起来也比较方便。当然除了 GUIMiner ,我们还有其他选择,比如 CGMiner 等等,不过 GUIMiner 是大家最常用的软件,对于新手来说比较方便。像CGMiner 就是纯代码版本的,需要手动如数一些参数才可以开始挖矿,对于新手来说麻烦一些。另外使用 GUIMiner 的时候,请先安装 AMD 的 SDK 软件,和更新一下驱动程序,目前来说 AMD-APP-SDK-v2.6 和 AMD 12.6 的显卡驱动比较稳定。请大家去官网查询下载。其他赚取比特币的方式现在很多网站还提供很多其他赚取比特币的方式,比如看广告,看视频等等,只要完成他们的任务,你就可以获得小部分比特币,这里 Forece 会稍作整理然后放出。每天只能免费获取一次的:http://dailybitcoins.org/http://boklund.nu/bunnyrun/http://bitcoiner.net/http://netlookup.se/free-bitcoins/http://cointicket.org/index.php以下几个站可以每天看广告获取BTC:http://www.bitvisitor.com/http://www.bitcoin4you.net/earnBit.phphttp://earnfreebitcoins.com/visit关于比特币提现很多人一拿到比特币就想提现,这里 Forece 推荐几个网站提现美元、外币Mt.GoxBTC-E提现人民币:BtcChina比特海FXBTC关于挖矿的速率计算大家可以来到这个网站,通过 GuiMiner 中提供的速率,然后来查询你通过挂机能获得的金额。http://www.alloscomp.com/bitcoin/calcul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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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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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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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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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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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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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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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 - 知乎

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 - 知乎首发于虚拟货币犯罪辩护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作者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围绕币圈一大主题的“挖矿”,现已成为国家重点监管的对象。作为获取虚拟货币的一种方式,监管早已有之。内蒙古率先打起第一枪最早打响禁止“挖矿”第一枪的是2017年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整治办函〔2017〕47号),明确“‘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互金整治办”紧随其后2018年1月份,网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文(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发改委发文出现转机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 “虚拟货币挖矿” 从限制类消失,说明 “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界定为“淘汰产业”。金融委一锤定音,彻底封杀基于“挖矿”多采用烧显卡的工作方式,耗电量巨大。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特别提及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是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这一次,禁止“挖矿”已提上全国重点工作。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分别对不同主体进行“挖矿的”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责问责;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 “挖矿”的,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 “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对网吧等 “挖矿”的,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确立。在频频高压监管之下,币民也是灵魂拷问:“挖矿”是否还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刑事风险?连续追问之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得分情况视之。就目前而言,与“挖矿”有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生产商、“矿机”服务商与普通“矿工”,这三方主体随着“挖矿”监管力度的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何风险。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还认为购买矿机,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夸大解读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国家之所以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与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币的产出,防止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金融风险。在此目的下,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打击。首先,“矿机”生产商并不是都会参与“挖矿”,而是将“矿机”设备出售给有“挖矿”需求的个人或者“矿机”服务商,就单纯销售“矿机”的厂商而言,既没有消耗、浪费能源,也没有进行虚拟币交易,所以不会是“挖矿”监管的对象。同时,“矿机”厂商生产“矿机”设备,其最核心的配件就是芯片,而芯片的作用不仅仅只是用来“挖矿”,还可运用在各种程序计算层面。如果说禁止“挖矿”,诸如比特大陆、比特微等“矿机”生产商也会受到打击,显然不现实。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矿”经营行为,而非提供“矿机”的厂商。而另一个问题,则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而受到监管?答案是并不会。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不涉及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正如广强律所杨天意律师《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所说,“挖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更不会受到监管,既没有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行为违法,也不能处罚购买”矿机“的行为,这与只处罚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非法经营罪“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是经营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不是一个发售数字代币的行为。再者,“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 ‘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等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如果“矿机”服务商约定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真正隐藏巨大刑事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众多“云挖矿”的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非常依赖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承诺高收益的虚拟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或者出现价格大跌就会产生兑付危机,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已施行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入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调查认定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产不出虚拟币,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外,有刑事风险的是以“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最典型的是“算力租赁”“流动性挖矿”的发币行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租赁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用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币。此种模式往往会因为宣传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往往存在投币生息的静态收益以及拉人头的动态收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会承诺虚拟币的价值一直会上涨,会获得高回报的虚拟币。综上,在虚拟货币“挖矿”监管的升级之下,国家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打击。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这些“挖矿”企业在未来很有可能因自身业务的不规范性而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虚拟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刑事合规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布置天罗地网,“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营造长久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发布于 2021-06-05 09:26虚拟货币挖矿刑事案件​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虚拟货币犯罪辩护专注于虚拟货币传销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

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知乎

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知乎用户nYtjf7律师法律服务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依据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可知,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上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但对于虚拟货币由谁监管,监管规则是什么,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相关问题也存在颇多争议,因而本文中笔者仅从法律视角来探讨所涉相关问题,仅与读者交流!一、虚拟货币监管动态‍5月18日三大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和地方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经过梳理近期发布的行政监管政策如下:2021.05.2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刘鹤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2021.05.25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不同主体参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处罚依据,但是对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没有作出禁止性或惩罚性规定,毋庸置疑如果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则必然会被依法严厉打击。2021.06.02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召开座谈会充分了解四川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情况。2021.06.09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络流传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同日,网络流传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要求当天14时前全部清理整顿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企业。2021.06.11 云南省能源局网络流传《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6月底尽快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工作。2021.06.18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网络流传《四川省发改委、四川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已上报的26个疑似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发电企业立即停止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各市(州)严禁以各类名义批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至此,内蒙古、四川、新疆、青海、云南这几个国内最大的虚拟货币“矿场”集中地的监管机构逐步开始打击虚拟货币“矿场”“挖矿”行为。对于上述网络流传的相关通知,通过检索,相关监管机构官方网站并未刊载!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地方监管机构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消息只是捕风捉影,各地全面清理整顿虚拟货币“矿场”只是时间问题。那么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导致刑事风险呢?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行为”,那么“挖矿”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笔者以为,“挖矿”不应当被纳入上述刑法条文进行规制,理由如下:第一、结合《刑法》第225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该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需要监管部门“特别许可”才可以开展经营的行业领域(例如专卖、进出口、金融、矿产资源等行业),不包括“一般许可”的行业领域,那么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可以纳入第(四)项进行规制的也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特别许可”行业或禁止经营行业。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当前并未被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所以“挖矿”不应归属为“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刑法》分则每个条文所设定的每一个罪名均以保护“特定权益”为目的(亦称为该条文所要保护的特定“法益”),即只有当某一个行为侵害了该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时,该危害行为才会以相应罪名被制裁,否则即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依法治国之法治精神,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并未侵害任何法益,不能因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追溯制裁上游的“挖矿”行为,就好比,不能因为他人用刀sha人,你就打击生产刀的厂家吧?第三、除《刑法》第225条明确列举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未出台司法解释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可能会违反行政管理相关规定,但结合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市场现状,“挖矿”者不具有认识到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因为虚拟货币“矿场”“挖矿”早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大量“矿场”集中存在于内蒙古、四川等地,因此,不能因为行政监管的转变,就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挖矿”者。三、写在最后笔者以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发挥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以此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如将继续“挖矿”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在事实上有违刑法创设目的,但是,依据目前我国出台的强监管政策来看,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已成既定事实,继续“挖矿”可能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尽管笔者认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挖矿”根本不会涉嫌犯罪,例如盗窃电力用于虚拟货币“挖矿”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此外,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高层指示要求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必然会对该领域的执法和司法产生深刻影响。各虚拟货币“矿场”集中地监管部门也必然会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依法清理整顿虚拟货币“矿场”,但就目前已公布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或者网络流传的政策信息来看,“个人挖矿”并不属于行政监管的对象,待后续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我们将作进一步解读!原创文章,欢迎转载/合作/寻求法律帮助;违规转载法律必究。​发布于 2021-06-23 19:09btc挖矿​赞同 6​​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纪要解读:挖矿纠纷怎么审?怎么判? - 币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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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解读:挖矿纠纷怎么审?怎么判?

2023-05-10

505

矿区

近日网传的一份《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虽然目前官方还没有明确发布该纪要,但从体例、内容、形式等方面来讲,中本律认为比较真实,故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如果后续官方发布的内容有调整,中本律公众号也将第一时间更新。该纪要第83条至第88条规范了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处理规则,为目前全国虚拟货币类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统一了尺度。本文对第85条虚拟货币挖矿有关的纠纷规则进行解读。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进行了模式界定

该条首先对虚拟币挖矿行为进行了术语解释,即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就挖矿行为模式从全国司法裁判文书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是当事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第二类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从该部分可以看出,第一类涉及的矿机的纠纷主要是买卖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子类别分为以虚拟货币支付对价和法币支付对价的纠纷;第二类即混合了买卖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服务合同纠纷等较为复杂的合同纠纷。

二、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产生的合同效力问题密切与政策挂钩

本次纪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性要以2021 年 9 月 3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为时间标准。简单来讲,该部门规章之前产生的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在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情况下都是有效合同。我们知道,2021年9月3日之前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52条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相关条款中,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前述法律全部废止,相关无效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各章节,在此不再赘述。2021年9月3日之后因挖矿产生的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违反了该部门规章。当然,对于老生常谈的话题——部门规章是否能影响合同效力,这个问题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即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我国正因为考虑到“碳中和”、“碳达峰”的政策,涉及国家能源、环保等领域的国家长远利益,结合现实中数字货币挖矿活动耗电量巨大、带来的国民红利极小,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上予以否定评价。以该时间为界限区分较为典型的案例本文介绍如下:

1、裁判文书日:2021年12月14日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案由,原告一方诉讼请求清晰明了指向比特币收益,因合同内容违反政策导向,以致法院从环境保护和金融安全两个维度进行论述,即“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判决合同无效。

2、裁判文书日:2021年6月23日

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3002号等裁判文书显示:德国Genesis Mining Limited(以下简称GM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江西抚州创世纪公司购买矿机,同时约定抚州创世纪公司对矿机进行组装并运营(挖矿)。根据约定向GM公司或其子公司指定平台报送运营数据(交付数字资产奖励),同时向GM公司发送费用清单并接受GM公司支付的费用及奖励。后抚州创世纪公司因GM公司未能支付其电费,故而暂停向GM公司支付数字资产。相较前案而言,GM公司没有被法律事实表面法律关系所限制,巧妙地选择了物权案由中的返还原物纠纷,而这个案由包括的请求权思想却来源于合同的解除权理论。该案能够认定解除就是承认了合同的有效性,而前案认定合同无效。

三、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产生的合同纠纷有了指导性解决措施

对于涉及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的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纠纷,有了指导性分类和解决措施。分类方面,第一种是原告诉讼请求分别是确认合同有效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被告答辩主张合同无效;第二种是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和要求被告返还虚拟货币、法币或矿机,被告答辩主张合同有效。不管是哪种类别,导致产生该类案件的背景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大类系履行开始合同一方就存在违约或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大类系履行过程中币价和矿机价格波动影响,价格的巨大落差让违约方或缔约过失责任过错方产生了经济利益高于契约精神的想法。对于上述两种起诉模式,最高院给出了法院版模版性庭审模式,即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告知被告同时履行抗辩权。关于这一点笔者进一步解读,结合前一部分北京朝阳区的案例,针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一方当事人没有直接提出返还矿机或退还最初支付受托人委托款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判决,否则涉嫌超裁。因此,当时法院并没有进一步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判决。此次会议纪要正是要解决这类问题,即一次性解决模式,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这样避免了法院的超裁情况。

另外,在此注意纪要强调的是“应向”原告、被告释明,说明这是法官的义务非权利。义务的特点在于必须履行,而权利可以放弃。之所以是义务,是因为第85条强调“一次性解决纠纷”的重要性。除此之外,第85条还强调原被告按照法官释明要求作出一定行为后,要将变更和抗辩作为焦点问题在辩论环节展开。综上,本次会议纪要对人民法院审理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纠纷作出了模版化审理模式,日后纠纷当事人能够有效预测自身诉讼的风险性,尤其针对以往中西部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经验差距的问题,避免了更多不确定性。

四、结语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前,本次通过纪要形式小试牛刀,对涉及数字货币挖矿合同有效性及审理模式统一标准,既是对以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进行规制,又是对以后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迈出试验性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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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中心联合中科云储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特讯:近日,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发出最新预警:虚拟货币“挖矿”等相关业务行为将定罪量刑,立法处罚,大势所趋。随着9月24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10余个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进行全面整治和打击,实验室之前预警“一刀切”政策明确落定。虚拟货币“挖矿”定性为违法,成为不争事实,罪责难逃,相关的法律将逐步完善,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定罪加以规制,量刑处罚即将到来。虚拟货币“挖矿” 何罪之有?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准确地说,自9月24日之后,国内所有虚拟货币行为,都将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前只是出于警告和禁止,此次强硬整治从“灰色地带”直接划为非法活动。924通知中列举了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的若干罪名和犯罪形态:非法经营罪、金融诈骗类犯罪、洗钱类犯罪、赌博类犯罪、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等。这其中的绝大部分罪名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属于财产性犯罪,其涉嫌犯罪数额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以投资“挖矿”、“购买矿机”、“虚拟货币”可以保本付息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概念吸引一些人加入组织,并通过培训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过虚构“挖矿”、“矿机”、“矿场”项目,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买,涉嫌诈骗罪;虚拟货币“挖矿”承载大量算力,昼夜不停运作,功率大用电量高,私接电路进行偷电,将涉嫌盗窃罪……“虚拟货币”、“挖矿”的不可溯源性、信息不对称性,似乎有可趁之机,再加上利用一些人想由此发家致富的心理,大量资金流向“虚拟货币”,各种圈钱跑路、诈骗集资等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以上列举案例,均有案可查,相关刑事犯罪类型,已有生效判决,判刑处罚前车之鉴,挖矿相关的活动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特别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被定性为非法活动,虚拟货币“挖矿”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此之外,虚拟货币“挖矿”依托区块链技术,封装数据形成一个个区块并连接成链。代码数据来源国外,数据是否涉及黄赌毒等,没有经过鉴别非法获取、持有和使用,危害到个人、社会、国家多个层面的安全,犯罪对象可能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军事秘密等,数据安全犯罪风险随时存在,不可不防。总之,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所有活动,均有着较大刑事风险。公检法联名介入 刑罚落实?此次监管有个明显的特征是,发布阵容强大,多达十余部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首次联合介入。由此可见,之前采取的取缔、驱逐、定性违法和联合执法及社会政策,通过综合治理逐步封堵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这些规制手段难达全功,不能止于金融能源部门查处,只有公检法及时介入,追究相关公司及平台的法律责任,落实刑罚执行工作,才能彻底铲除虚拟货币恶劣影响。据网信浙江10月14日消息,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近期,浙江省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对浙江省涉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4699个IP地址进行了全面筛查,浙江省纪委、省委网信办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国家安全中心浙江分中心组成的专项检查组通过远程监测、现场检查,技术核查等方式,重点核查了20家单位的119个IP地址,涉及10余种虚拟货币,查处了一批违纪人员,并对违规所得进行了追缴。下一步,浙江省纪委、省委网信办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监测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见效。日前江苏省率先全面排查,打响虚拟货币清零战,浙江省随后公布全面整治结果,相信各地排查结果将逐步公布,依法处置也将全面铺开。治理虚拟货币“挖矿”等乱象,不管是从立法规范上,还是执法措施上,可以说相关主管部门不断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管理手段也渐趋多样。加大惩处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扩大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创新手段和办法,不留时间差和死角,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那些虚拟货币“挖矿”相关行为,甚至考虑动用刑法的手段加以规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量刑处罚,虚拟货币“挖矿”平台或公司负责人可能要面临判刑监禁的风险。遏制虚拟货币 立法必然?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政策从认识风险、防范风险,逐步加强到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分开,将私人数字货币被定性为“投机性工具”,与央行数字货币对立,将严格监管对双碳目标、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传导产生不良影响的虚拟货币。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提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规范化整治是一种迫切的必然。从目前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虚拟货币所适用的法律范围仍不明确,以行业法规为主,主要针对发行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未来还可能根据事态的发展出台更严的监管措施。相信,与“挖矿”和“虚拟货币”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会陆续出台,想通过“挖矿”来大赚一笔的人,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沉没成本就是沉没了,坚持不了放弃容易,而转型比放弃更可贵。改弦易辙选择合法合规的路线,对企业和客户都不失为负责任的表现。虚拟货币国法不容 路在何方?最后,有几个问题可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千万不能再干了。一旦被发现,将被相关部门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矿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措施,企业负责人甚至有深陷囹圄之忧。国内将堵上虚拟货币所有的“路”,建议相关机构及时关停国内所有虚拟货币的违法业务。至于中国公民到境外参与“挖矿”等问题,如何追究落实跨境人员的法律责任仍在待探讨。未来,中国将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域外执行力,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境外虚拟货币“挖矿”也不似想象中那么前景光明。接下来,国家和各地将合力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排查专项整治,对胆敢继续虚拟货币“挖矿”情节严重者定罪量刑,打破参与者和投机者的幻想,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生态应用、产业发展、制定规范,肃清道路。罔顾禁令法网难逃,合法合规永续经营。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理事会,依托G-Cloud云操作系统,打造实验机房,建设全国最大的一片“国资云”,为行业安定、有序发展指明方向。发布于 2021-10-25 10:57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刑法​赞同 3​​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2024-03-07 11:02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问题1: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疑意见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总体思路,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人民法院审理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变化,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或支付对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还时,当事人主张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折算为法定货币价值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之间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代偿金额达成合意的除外。合同有效但未得到履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点评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周友军点评意见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比特币“挖矿”行为对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不利于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也违反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因此,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的范畴。答疑意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将违反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从而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比特币“挖矿”案件时,将上述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纳入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中,就可以通过司法活动来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答疑意见还就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认定予以明确,也考虑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要求。答疑意见法理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大的指导价值。问题2: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是否也享有先诉抗辩权?答疑意见依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或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是否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实践中存在分歧。经研究认为,一般保证人仍受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补充性质。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因为主债务是债务人本来应当自己履行的债务,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从债务,具有补充地位,只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对主债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是源于保证合同,同样属于补充性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同样具有补充性质。同样地,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具有补充性质,应受到先诉抗辩权制度的保护。不能仅因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就丧失了补充责任的性质。其次,符合当事人订立一般保证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虽然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根据自身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已经不同于保证合同有效时的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时,通常不会主观上认为保证合同无效,故双方均有一般保证人受先诉抗辩权保护的预期,债权人通常也不会提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最后,符合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逻辑。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换言之,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至少应当受到与保证合同有效时同样的保护,以维护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和谐。保证合同无效时,若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护,债权人则可单独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悖于合同效力体系的逻辑秩序,使保证人丧失了保证合同有效时的期限利益。综上,在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既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责任性质,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维护了合同效力体系的有机统一。点评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 啸点评意见先诉抗辩权,也称检索抗辩权。该权利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而非单纯的诉讼上的抗辩权,对其非常重要。保证人有无先诉抗辩权也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根本的区别。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保证人科以过严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在第687条第2款还严格限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一般保证合同无效并非该款规定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此外,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完全免责。依据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保证人是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改变保证人并非为自身债务负责的本质特征。故此,如果认为一般保证合同有效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就没有先诉抗辩权,显然违反了同等事物同等对待的基本法理,也人为地改变了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结构,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本答疑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有先诉抗辩权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其从保证人赔偿责任的性质、当事人的预期以及合同效力体系的内部逻辑等三个方面论证也是具有说服力的。问题3: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答疑意见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该分类并不必然影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既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够代价仍然不能得到。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户信息实质系可经收集获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质通常是侵权人通过该侵权行为节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常有时间限制。故尽管基础信息较之深度信息容易获取,但这仅导致基础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更困难及相应保护期限更短。如果基础信息确有商业价值、数量足够庞大,收集足够困难,其亦可能满足价值性、保密性要求,进而可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对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小鹏点评意见客户信息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答疑意见从客户信息的构成、认定依据、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回答了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答疑意见精准解读了客户信息中的基础信息和深度信息,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规定的内在意旨,分析并回答了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本条答疑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观点正确,对于个案中正确判定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类似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问题4: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答疑意见民事诉讼中,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问题,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确实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一方面应当立足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准确界定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另一方面要考察和比较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不同效果来把握。经研究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经过二审的民事案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经过一、二审后,共有两个判决书,而同一个案件不能有两个生效裁判。案件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上诉,则一审判决就不再发生效力,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判决的生效,其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是其他判决的认定,也就是说,二审判决并不是对一审判决效力的确认,而是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了与一审判决相同的判断,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因此,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认为二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一审判决发生效力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裁判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因此就排除了二审判决作出后仍把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或者作为执行依据之一的观点。第二,二审裁判主文为“维持原判”并不意味着二审裁判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1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明确是指根据裁判文书能够确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等。这是从诉的种类对执行力所作的界定,如给付之诉的判决通常具有给付内容,而确认之诉的裁判文书往往无给付内容。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维持原判”的实际含义是二审的判决主文与一审判决主文相同,但简略表述为“维持原判”,这种简略表述并不能改变诉的性质,如果案件本身为给付之诉,且一审判决也有明确的给付内容,那么二审“维持原判”表示二审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与一审判决一样,而不是说二审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实践中,在二审维持原判后的强制执行立案时,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同时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确定“维持原判”中“原判”的具体内容。第三,即使是二审维持原判,但二审与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或一、二审判决均作为执行依据也会涉及后续与执行上的衔接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判决结果相同,但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与一审判决不尽相同,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比如,计算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一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并判决“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此时如果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则对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可能会产生错误理解。第四,如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则二审有关费用将无法执行。如果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二审判决中所判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以及二审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等费用的确定和负担将无法执行。点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肖建国点评意见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认定是当前法院执行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答疑意见从法律规范依据、维持原判的可执行性和维持原判在给付内容上与一审判决的差异性等三个层面阐释了“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答疑意见总结归纳了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根据的三种立场观点,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于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维持原判是否具有给付内容,以及维持原判的给付内容有别于一审判决之处等问题,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层层递进,阐明了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认定背后的程序法理。答疑的观点鲜明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理论阐释清晰有力,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问题5: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答疑意见该问题核心在于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房屋装修放置期间,所涉住所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因无人居住,尚未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具有功能特征。从立法目的看,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入罪情形,目的在于强化对户内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入户盗窃,一旦被户内人员发觉,往往会转化为抢劫,从而严重危及、危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而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故对被告人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家电家具等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点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判解研究》主编 彭新林点评意见“入户盗窃”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盗窃罪行为类型。如何认定“入户盗窃”中的“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专门作出规定。依据该规定,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是认定“户”的两个主要因素。宿舍、教室、办公室、宾馆房间、临时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无法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不认定为“户”。“入户盗窃”之所以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的要求,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盗窃犯罪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因而必须对其作特殊规定,以满足严厉打击的需要。该答疑意见不是从形式上得出结论,而是立足“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从“入户盗窃”侵害法益的角度分析“户”的范围,否定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抓住了“户”的本质特征,是根据“入户盗窃”的法益保护目的对“户”的范围进行的妥当解释。解答思路正确、依据充分、逻辑清晰,对于实践中“入户盗窃”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很强的指导意义。@广西高院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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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

2024-03-07 14:08: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问题1: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总体思路,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人民法院审理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变化,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或支付对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还时,当事人主张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折算为法定货币价值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之间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代偿金额达成合意的除外。合同有效但未得到履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  点评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周友军  点评意见: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比特币“挖矿”行为对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不利于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也违反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因此,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的范畴。答疑意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将违反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从而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比特币“挖矿”案件时,将上述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纳入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中,就可以通过司法活动来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答疑意见还就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认定予以明确,也考虑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要求。答疑意见法理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大的指导价值。  问题2: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是否也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疑意见:依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或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是否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实践中存在分歧。经研究认为,一般保证人仍受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补充性质。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因为主债务是债务人本来应当自己履行的债务,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从债务,具有补充地位,只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对主债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是源于保证合同,同样属于补充性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同样具有补充性质。同样地,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具有补充性质,应受到先诉抗辩权制度的保护。不能仅因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就丧失了补充责任的性质。  其次,符合当事人订立一般保证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虽然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根据自身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已经不同于保证合同有效时的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时,通常不会主观上认为保证合同无效,故双方均有一般保证人受先诉抗辩权保护的预期,债权人通常也不会提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最后,符合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逻辑。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换言之,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至少应当受到与保证合同有效时同样的保护,以维护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和谐。保证合同无效时,若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护,债权人则可单独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悖于合同效力体系的逻辑秩序,使保证人丧失了保证合同有效时的期限利益。  综上,在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既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责任性质,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维护了合同效力体系的有机统一。  点评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  啸  点评意见:先诉抗辩权,也称检索抗辩权。该权利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而非单纯的诉讼上的抗辩权,对其非常重要。保证人有无先诉抗辩权也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根本的区别。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保证人科以过严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在第687条第2款还严格限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一般保证合同无效并非该款规定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此外,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完全免责。依据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保证人是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改变保证人并非为自身债务负责的本质特征。故此,如果认为一般保证合同有效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就没有先诉抗辩权,显然违反了同等事物同等对待的基本法理,也人为地改变了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结构,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本答疑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有先诉抗辩权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其从保证人赔偿责任的性质、当事人的预期以及合同效力体系的内部逻辑等三个方面论证也是具有说服力的。  问题3: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答疑意见: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该分类并不必然影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既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够代价仍然不能得到。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户信息实质系可经收集获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质通常是侵权人通过该侵权行为节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常有时间限制。故尽管基础信息较之深度信息容易获取,但这仅导致基础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更困难及相应保护期限更短。如果基础信息确有商业价值、数量足够庞大,收集足够困难,其亦可能满足价值性、保密性要求,进而可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对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小鹏  点评意见:客户信息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答疑意见从客户信息的构成、认定依据、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回答了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答疑意见精准解读了客户信息中的基础信息和深度信息,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规定的内在意旨,分析并回答了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本条答疑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观点正确,对于个案中正确判定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类似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问题4: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答疑意见:民事诉讼中,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问题,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确实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一方面应当立足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准确界定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另一方面要考察和比较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不同效果来把握。经研究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经过二审的民事案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经过一、二审后,共有两个判决书,而同一个案件不能有两个生效裁判。案件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上诉,则一审判决就不再发生效力,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判决的生效,其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是其他判决的认定,也就是说,二审判决并不是对一审判决效力的确认,而是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了与一审判决相同的判断,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因此,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认为二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一审判决发生效力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裁判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因此就排除了二审判决作出后仍把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或者作为执行依据之一的观点。  第二,二审裁判主文为“维持原判”并不意味着二审裁判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1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明确是指根据裁判文书能够确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等。这是从诉的种类对执行力所作的界定,如给付之诉的判决通常具有给付内容,而确认之诉的裁判文书往往无给付内容。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维持原判”的实际含义是二审的判决主文与一审判决主文相同,但简略表述为“维持原判”,这种简略表述并不能改变诉的性质,如果案件本身为给付之诉,且一审判决也有明确的给付内容,那么二审“维持原判”表示二审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与一审判决一样,而不是说二审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实践中,在二审维持原判后的强制执行立案时,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同时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确定“维持原判”中“原判”的具体内容。  第三,即使是二审维持原判,但二审与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或一、二审判决均作为执行依据也会涉及后续与执行上的衔接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判决结果相同,但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与一审判决不尽相同,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比如,计算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一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并判决“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此时如果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则对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可能会产生错误理解。  第四,如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则二审有关费用将无法执行。如果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二审判决中所判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以及二审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等费用的确定和负担将无法执行。  点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肖建国  点评意见: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认定是当前法院执行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答疑意见从法律规范依据、维持原判的可执行性和维持原判在给付内容上与一审判决的差异性等三个层面阐释了“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答疑意见总结归纳了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根据的三种立场观点,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于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维持原判是否具有给付内容,以及维持原判的给付内容有别于一审判决之处等问题,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层层递进,阐明了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认定背后的程序法理。答疑的观点鲜明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理论阐释清晰有力,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问题5: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答疑意见:该问题核心在于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房屋装修放置期间,所涉住所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因无人居住,尚未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具有功能特征。从立法目的看,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入罪情形,目的在于强化对户内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入户盗窃,一旦被户内人员发觉,往往会转化为抢劫,从而严重危及、危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而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故对被告人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家电家具等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点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判解研究》主编  彭新林  点评意见:“入户盗窃”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盗窃罪行为类型。如何认定“入户盗窃”中的“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专门作出规定。依据该规定,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是认定“户”的两个主要因素。宿舍、教室、办公室、宾馆房间、临时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无法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不认定为“户”。“入户盗窃”之所以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的要求,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盗窃犯罪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因而必须对其作特殊规定,以满足严厉打击的需要。该答疑意见不是从形式上得出结论,而是立足“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从“入户盗窃”侵害法益的角度分析“户”的范围,否定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抓住了“户”的本质特征,是根据“入户盗窃”的法益保护目的对“户”的范围进行的妥当解释。解答思路正确、依据充分、逻辑清晰,对于实践中“入户盗窃”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很强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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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合同被判无效,如何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并延伸审判职能? - 知乎

比特币「挖矿」合同被判无效,如何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并延伸审判职能?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合同比特币 (Bitcoin)金融区块链(Blockchain)比特币「挖矿」合同被判无效,如何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并延伸审判职能?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一审宣判认定合同无效,「虚拟货币」交易中暗含哪些法律问题?对我国金融发展可能存在怎样的影响与风险?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显示全部 ​关注者3被浏览18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添加评论​分享​1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不知大号毁于BTLG,此帐号是借来的。​ 关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需要多说什么吧?有司三令五申这玩意非法了。涉矿涉币的都不受法律保护,所有损失都要自己承担。发布于 2022-05-10 09:31​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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