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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 - Europea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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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EU Action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The EU ETS is a cornerstone of the EU's policy to combat climate change and its key tool for reduc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cost-effectively. It is the world's first major carbon market and remains the biggest one.
What is the EU ETS?A ‘cap and trade’ system to reduce emissions via a carbon market.Scope of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What countries, sectors and gases does the EU ETS cover?Our ambition for 2030Under the European Climate Law, EU Member States will work collectively to become climate neutral by 2050. ETS 2: buildings, road transport and additional sectorsIn 2023, a new, separate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was created: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2 (ETS 2).Social Climate FundFor a transition that leaves no one behindMarket Stability ReserveImproving our resilience to major shocks.Emissions cap and allowancesLimiting emissions year after year.AuctioningPutting into practice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Use of international credits Financial instruments that represent a tonne of CO₂ removed or reduced from the atmosphere.Free allocationAuctioning is the default method for allocating emission allowances to compan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of EU ETS emissionsEnsuring transparency and accuracy.Union RegistryKeeping track of ownership of allowances.Ensur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European carbon marketPreventing market abuse and misconduct.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around the world.Development of EU ETS (2005-2020)Set up in 2005, the EU ETS is the world’s first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It is now in its fourth phase (2021-2030).First steps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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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碳大咖说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运行机制 - 知乎
易碳大咖说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运行机制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易碳大咖说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运行机制易碳数科让中国的碳数据管理和碳足迹服务更加专业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提出的兼具成本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减排工具,也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的首个跨国排放交易体系。该体系纳入了欧盟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电力部门和制造业的约10000个装置以及在这些国家之间运营的航空公司的排放,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0%。EU-ETS运行方式(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EU ETS Handbook)01 EU-ETS 发展阶段1. 第一阶段(2005-2007)EU-ETS的第一阶段用于测试碳市场的价格形成,并建立监测、报告和核查排放量的必要基础设施。第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保EU-ETS在2008年之前有效运作,以确保欧盟成员国能够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2. 第二阶段(2008-2012)EU-ETS的第二阶段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相同,目标是到2012年相较1990年减排8%。相比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EU-ETS的市场交易量快速增长,在全球碳排放交易中的比重由2005年的45%增加至2011年的76%,覆盖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新增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航空业2012年纳入EU-ETS)。3.第三阶段(2013-2020)第三阶段的显著特征是在总结前两个阶段发展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一是将以国家分配方案为核心的自上而下配额分配模式,改为由欧盟统一制定排放配额,并分配给各成员国的自上而下分配模式。二是由原有的免费分配方式向拍卖形式逐步过渡。三是严格限制信用抵消机制。四是建立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4.第四阶段(2021-2030)第四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碳排放控制、更有针对性的碳泄露规则。这一阶段,欧盟要求每年配额总量减少2.2%,且不能再使用碳信用抵消。对于碳泄露风险较小的行业,预计2026年后将逐步取消免费分配,同时,将为密集型工业部门和电力部门建立低碳融资基金。欧盟碳配额价格走势(来源:《全球碳市场建设历程回顾与展望》,万得,信达证券研发中心)02 EU-ETS核心机制1. 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EU-ETS的核心交易原则是总量控制交易原则(Cap and Trade)。前两个阶段,每个成员国将编写一份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NAPs),在文件中公布为本国分配的拟定配额,欧盟委员会对这些方案进行评估,批准或修订拟分配的配额总数。然而,编制NAPs的过程通常复杂耗时且缺乏透明性与一致性,尤其是不同成员国可能采用不同的配额计算方法,会导致不同成员国产业之间的竞争扭曲。因此,从第三个阶段开始,成员国被要求准备一份Nation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NIMs)。欧盟委员会检查和批准NIMs,必要时要求修改,这确保统一所有成员国的分配方法,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性。同时,由欧盟制定总量目标,总配额上限每年以1.74%线性减少,2013年的总量为2008-2012年每年发放配额的平均数。第四阶段排放上限继续以每年减少2.2%的速度逐年下降。EU-ETS的分配机制主要包括免费发放与拍卖两种形式,总体呈现免费发放配额逐步减少,拍卖比例逐步上升的趋势。2. 配额储存与预留机制市场稳定储备机制 (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是欧盟为了应对需求侧冲击和配额过剩来稳定碳市场信心的机制。即欧盟每年发布截至上一年底碳市场的累积过剩配额总数,然后将过剩配额总数的24%/12%(2024年起)转存入MSR。同时,当市场配额低于4亿,或者虽不低于4亿,但连续六个月以上的配额价格比前两年的平均价格高出三倍,则从储备中取出1亿配额注入拍卖市场,从而有效应对不可预料的需求侧冲击。伴随着第三阶段在个别行业全部实行拍卖决定的颁布,以延迟拍卖为核心的排放配额预留机制也成为另一重要举措,并提议将 2014-2016 年的 9 亿配额推迟到2019-2020 年进行拍卖,这种延迟拍卖计划在适度的范围内尽力维系碳排放配额的供需平衡,将短期内的碳价波动控制在合理范围。3. 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该制度是EU-ETS中获取配额数据的重要来源,也是维持整个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础与支撑。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完整性:排放源和源流的完整性是EU-ETS监测的核心。每个运营商需要在监测计划中提出一个完整的、针对现场的监测方法。一致性和可比性:监测计划是一份实时文件,需要在监测方法发生变化时定期更新。为了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禁止任意改变监测方法。透明性:所有数据的收集、编译和计算都必须透明。即数据及获取和使用这些数据的方法必须以透明的方式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必须安全地储存和保留,以便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充分查阅。准确性:操作人员必须注意数据的准确性。运营商需力求达到最高的准确性,且监测工作必须在技术上可行,并避免产生不合理的费用。方法完整性:运营商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中采用其批准的监测计划中的方法确定排放量,以保证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年度排放报告需要由一个独立的、经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持续改进: 操作人员必须建立适当的监控程序。如有可能做出改善,例如达至较高层次,运营商须定期提交改善潜力的报告。此外,运营商必须对验证方的建议作出回应。4. 严格服约及处罚机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在EU-ETS内的企业履约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规定履约企业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年度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排放量及等额的排放配额总量,否则视为未完成,将面临成员国政府处罚。处罚主要包括:经济处罚,对每吨超额排放量罚款100欧元;公布违约者姓名;要求违约企业在下年度补足本年度超量的碳排放配额。即违约企业缴纳罚款后,其超出且未能对冲的碳配额将会持续遗留到下一年度补交而不能豁免,且需补交超额排放量的1.08倍配额量。03 EU-ETS 参与主体EU-ETS的参与主体按照职能可以划分为管理机构、核查机构、服务机构和交易主体。EU-ETS作为目前最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各交易主体在市场上均表现活跃。04 EU-ETS 履约周期工业设施的运营商和航空运营商被要求监测并向其主管部门(CA)报告其年度排放情况。这一程序可以概括为一个年度履约周期。注:3月31日之前未能确认排放数据,账户会被冻结,无法进行进一步交易。05 EU-ETS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为确保欧洲碳市场的安全和完整而采取的措施,这主要包括建立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和安全机制,以防止市场滥用。目前与监督EU-ETS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和条例(MiFIR)、市场滥用条例(MAR)、市场滥用刑事制裁指令(CSMAD)、反洗钱指令(AMLD)、资本要求指令和条例(CRD/R)等。市场滥用条例-Market Abuse Regulation (MAR)建立了一个关于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内部信息和市场滥用的共同监管框架,以及提出防止市场滥用的措施,以确保欧盟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并加强对市场投资者的保护。金融工具市场条例-Regulation on Market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MiFIR)是为了加强金融工具内部市场的透明度以及改善其运作建立的监管框架,该框架对金融工具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提出了统一要求。2. EU-ETS 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主管部门(CA)、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现有的市场滥用条例,每个欧盟成员国都任命了一个国家主管部门,确保其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在欧洲层面,他们的行动由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协调。为了让他们执行市场监督任务,金融市场立法规定了一些报告和透明度要求,适用于交易所和投资公司的排放配额交易。作为报告要求的一部分,交易所和投资公司必须向主管部门通报在交易所场内和场外进行的排放配额或其衍生品交易的详细数据。作为透明度要求的一部分,交易所和投资公司要公开交易数据。此外,拍卖平台、二级市场交易所和投资公司需积极预防、发现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的交易案例。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权归易碳数科所有;发布于 2023-05-30 14:22・IP 属地上海ETS碳排放交易碳市场赞同 1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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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内容提要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其有益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都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一、历史沿革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简称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少排放的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将《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成员国,参与EU ETS的各国,必须符合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的规定,并履行京都减量承诺,以减量分担协议作为目标,执行温室气体排放量核配规划工作。各成员国根据国家计划将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企业,各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后,可将用不完的排放权卖给其他未完成减少排放目标的企业,以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整体EU ETS所覆盖范围包括12000多座电站、工厂及其他工业设施,几乎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一半。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而负责碳交易的强制性减排市场就是碳排放交易系统。 二、运作机制和基本特征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采用“总量管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规则,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通过买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排放。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欧盟会员国政府必须同意由EU ETS制定的国家排放上限。在此上限内,各公司除了分配到的排放量以外,还可以出售或购买额外的需要额度,以确保整体排放量在特定的额度内。超额排放的公司将会受到处罚,而配额有剩余的公司则可以保留排放量以供未来使用,或者出售给其他公司。(一)总量交易原则 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 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 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 否则, 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委员会规定, 在试运行阶段, 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 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分权化治理模式 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等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但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必须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各国内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国内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排放量的确认等都是每个成员国的职责。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标准和程序的27个独立交易体系的联合体。 总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虽然由欧盟委员会控制,但是各成员国在设定排放总量、分配排放权、监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这种在集中和分散之间进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为排放交易体系的典范。 (三)开放性特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与《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排放交易体系的衔接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或联合执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 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或减排单位。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在第二阶段,该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 此外,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总量交易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于2008年1月1日实现成功对接。 (四)循序渐进的实施方式为获取经验,保证实施过程的可控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是逐步推进的。第一阶段是试验阶段,从2005 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此阶段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实现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而是获得运行总量交易的经验,为后续阶段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奠定基础。在选择所交易的温室气体上,第一阶段仅涉及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选择所覆盖的产业方面,欧盟要求第一阶段只包括能源产业、内燃机功率在20MW以上的企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陶瓷以及造纸业等,并设置了被纳入体系的企业的门槛。这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大约覆盖1150O家企业,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欧盟的50%。而其他温室气体和产业将在第二阶段后逐渐加入。 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时间跨度与《京都议定书》首次承诺时间保持一致。欧盟借助所设计的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履行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第三阶段是从2013年至2020年。在此阶段内,排放总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低20%以上。 三、初步成效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协调了27个主权国家的行动,其总体实施效果超过了其他总量交易机制。 (一)反映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 价格信号准确反映市场排放供需状况,是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前提。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建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银行、其他机构陆续加入,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准确度越来越高。在最初阶段的不确定性逐渐消除后,排放权的价格与造纸、钢铁产业的产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方面说明价格信号已能准确反映碳排放许可权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即产量越大,排放权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权的价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排放权价格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企业如果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则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成本。 (二)为进一步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并弥补设计缺陷、积累总量交易机制经验。针对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欧盟对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加完善。这些缺陷及其改进措施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排放权发放超过实际排放量问题。例如,在2005 年,所发放的排放权超过实际排放量4%,没有一个产业的排放权处于短缺状态,钢铁、造纸、陶瓷和厨具部门的排放权发放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排放权总量过多,导致排放权价格下降,环境约束软化,企业失去了减排的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欧盟在排放体系实施的第二阶段,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调整后的年排放权平均比2005年低6%。 二是排放权免费分配问题。第一阶段排放权是免费发放给企业的,并且电力行业发放过多,结果电力行业并没有用排放权抵免实际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权放到市场上出售,获取暴利。在第二阶段,政府提高了许可权拍卖的比例,并降低了电力部门的发放上限,迫使电力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三是微观数据的缺失问题。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试运行时,企业层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是不存在的,排放权只能根据估计发放给企业,由此产生排放权发放过多、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诸多问题。但欧盟利用三年试验期,不断地收集、修正企业层次上的碳排放数据,现已建立起庞大的支持欧盟决策的关于企业碳排放的数据库。 (三)促进了欧盟碳金融产业的发展 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产业是朝阳产业,借助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欧盟已培育出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并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 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柜台交易为主,柜台交易约占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二。但同时,排放体系也有力地推动了排放权期权交易。欧洲交易所于2005年6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从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 碳排放交易市场与金融产业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环。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加强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吸引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竞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场容量不断扩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市场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样化。这种相互促进作用既深化了欧盟碳交易市场,也提高了欧盟金融产业的竞争力。 (四)提升了欧盟在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 在2009年公布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中,欧盟率先做出承诺,无论是否达成国际协议,欧盟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都将比1990年降低20%。同时,欧盟也给世界其他国家施加了压力,提出“如果其它发达国家进行同等规模的减排并且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其责任和能力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贡献,那么欧盟愿意继续努力并在一个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国际协议的框架内签订减排30%的目标”。欧盟作出如此承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放交易体系的成功实施。正如欧盟认为:“全球碳市场可以并且应当在相联系的、可比较的国内排放交易系统基础上建立。这将有效促进污染减排。欧盟应当与其他国家一起,确保在2015年建立经济合作组织(OECD)范围的碳市场,在2020年建立更广阔的市场。” 四、存在问题 虽然欧盟排放体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配额过剩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之初,是由各成员国自行设定排放量配额上限。过高的上限使得EU ETS在2007年底第一阶段结束之际,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设定配额还要低7%。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欧盟制造业一蹶不振,二氧化碳排放量急剧下降,碳排放配额过剩更加严重。直到2014年,整个EU ETS中仍有约13亿碳排放许可过剩。 过剩的供应压低了污染者的排放成本,导致配额价格持续下跌。EU ETS设计初期,每吨碳排放许可交易价格在25到30欧元之间,在2007年中期曾达到过35欧元。随后由于配额过剩,碳排放交易价格直线下滑,最低时一度触及2.5欧元,直至2014年,碳排放交易价格基本在4.3欧元到5欧元之间。极低的配额价格使生产者以微小代价即可获得大量排放许可,反而不利于减排技术的进步。 (二)对其他地区的污染转移 欧盟碳排放体系的建立,无形中增加了欧盟内制造业的生产成本,使得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盟外转移的趋势更加明显。加之2008年经济危机影响,欧盟制造业竞争力继续下降,大量企业纷纷转移到亚非拉地区投资设厂。这一方面确实减轻了欧盟内部的碳排放量,保护了当地环境,但另一方面,亚非拉等地的碳排放量却因此增加,总体上看并没有减轻世界的碳排放总量,也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实施运用。 (三)内幕交易欧盟排放体系虽然名义上标榜公开公正,遵循市场化原则,但内幕交易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西班牙从爱沙尼亚等数个东欧国家购买了价值600万欧元的碳排放配额,其条件之一,就是让西班牙公司获得爱沙尼亚首都塔林市的轨道交通项目。为此,塔林市政府不惜推翻之前公开竞标的结果,使中国、德国等公司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权利,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此前已经中标的项目也就此作废。此事在国际社会引起较大反响,德国公司曾就此向欧盟提起诉讼,结果也不了了之。五、结语 综上,欧盟排放体系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它利用市场规律,有效地削减了欧盟成员国温室气体的排放,达成了京都议定书的既定目标。但同时,该体系也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这都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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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系列(五)-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 知乎
碳达峰,碳中和系列(五)-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 知乎首发于碳金融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碳达峰,碳中和系列(五)-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小石头碳知识分享讲述欧盟的碳交易体系的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基本按照欧盟的模式建立,在欧盟长达15年的碳排放交易历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我们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我们个人来讲,清楚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更加能懂得我们国家碳排放市场的运转逻辑,进而进行个人碳投资有些许借鉴。文末有欧盟碳排放交易中心相关文件可供参考(部分为英文版):1.欧盟碳排放交易指令(英文版)欧盟碳排放交易指令2003-87-EC (英文版).pdf7.1M · 百度网盘2.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手册(英文版)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手册.pdf31M · 百度网盘一、欧盟碳排放交易起源欧盟碳市场全称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覆盖欧盟所有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EU ETS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目的是通过在欧盟内部建立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体系,来帮助欧盟内部成员国以更低的成本来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EU ETS属于基于配额的碳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以“总量-交易(CAP-Trade)”为基本原理,这类碳市场由管理者制定碳排放总量上限,并分配给手排放配额限制的控排企业,控排企业可以使用和买卖这些配额。控排企业如果超出了自己配额的上限,则需要购买配额,如果配额有剩余,则可以卖出这些配额。另外一种市场形势是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以“基准线-交易”(Baseline-Trade)为基本原理,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者碳汇项目,在经过主管部门的认证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减排单位,《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约机制都是基于这种形式。EU ETS是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产生的,UNFCCC提出“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GHG)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建立EU ETS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交易系统以最低成本节能减排,最终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碳市场期初是由美国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而提出的制度创新,最初,欧盟是强烈反对碳排放交易制度,原因大家可以参考之前发布的文章,里面阐述了碳排放权产生的过程,欧美拒绝的原因是当时虽然欧盟有降低排放的意愿,但是通过建立排放交易中心显然会让已经拥有节能减排技术的国家形成对弱势国家的技术垄断,并且拥有资金优势。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着《京都议定书》中谈判经验的积累,欧盟对“基于市场的方法”的支持度逐渐增加,随后,一些官方文件开始发布,诸如《环境税----执行和环境效益》。需要知道的是,碳排放权称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并且具备商品的属性是《京都议定书》赋予的,正是因为这一原则,使得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具备了法律基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气候变化----走向欧盟的后京都战略》中第一次提出了建立欧盟减排交易体系的想法。2000年欧委会在《温室气体绿皮书》中,郑重提出了碳排放交易的问题,人为建立一个协同一致的框架姜维碳市场内的有效运转提供最好的保障,尽管欧盟还未明确提出建立一个总量控制与交易类型的体系。2001年10月,欧委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草案,并且在随后的两年中,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和修订,终于,在2003年7月22日,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达成协议,并最终采纳了欧盟理事会的建议草案。2003年7月,欧盟议会通过了欧盟碳市场指令(Directive 2003/87/EC),并于2005年1月1日,EU ETS正式运行,成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EU ETS在实施过程中,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2007年,为试行阶段,目的是希望获取碳排放交易的经验,不要求达到《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第二阶段是2008年-2012年,欧盟各成员国需要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承诺;第三阶段是2013年-2020年,减排目标设定为总量减排21%,欧盟在总结前两阶段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全面改进和完善;第四阶段是2020年后,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总量减排的40%。本来计划续写EU ETS的规则及实施过程,但是没有找到欧盟碳排放交易指令(2003-87-EC)的中文版,英文版见文章开头,所以,决定对文章进行翻译,翻译不足之处还请指正修改。(大家可以对照英文版看,我就不进行排版,直接进行内容翻译)。由于篇幅原因,后续的翻译内容见下一文章。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3/87/EC 号指令2003 年 10 月 13 日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计划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公约,特别是第175条款;依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依据欧盟经济及社会团体的意见;依据各成员国地区的意见;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行事条约第 251 条:总则:(1) 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公布了一场围绕欧盟内部建立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可能性及适用性的讨论,经过多方利益相关者的磋商,欧盟气候变化项目已经考虑了成员国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在绿皮书框架下的欧盟成员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的方案。在2001年3月8日公布的绿皮书结论中提到,欧盟理事会将欧盟气候变化项目及工作作为优先重要事项,并强调在欧盟成员国内部采取具体行动。(2)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第1600/2002/EC决议制定的第六次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项目中规定将气候变化作为行动的优先事项,并在2005年建立一个共同体内部的减排交易计划,该项目规定,共同体承诺在2008-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8%,长期目标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较1990年需要消减大约70%。(3) 1993 年 12 月 15 日理事会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 94/69/EC 号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稳定在防止危险的人为干扰气候系统的水平。(4) 由欧盟理事会代表欧洲共同体于2002年4月25日经过2002-358-EC决议案批准的《京都议定书》一旦生效,欧洲共同体就需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将承诺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将其在2008 年至 2012 年期间的《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I中国家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总排放量相比1990 年的水平相比减少 8%。(5) 根据第 2002/358/EC 号决定,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已同意共同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减少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该指令旨在通过有效的欧洲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市场,在尽可能降低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影响情况下,更有效地履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减排承诺。(6) 1993 年 6 月 24 日理事会第 93/389/EEC 号中关于CO2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机制的要求,建立了监测温室气体排放和评估成员国履行有关这些排放承诺的进展的机制,这种机制将会帮助成员国确定分配到配额的总数量。(7) 成员国配额的分配有必要去维护内部市场的完整性及避免不正当的竞争。(8) 成员工应当认识到配额分配对工业进程降低减排的潜力。(9) 成员国需要提供自2008年起为期五年的公布的有效配额,否则配额取消,对应的主体要自2005年起为期三年进行减少排放量。(10) 从上述五年期开始,向另一个成员国转移配额将涉及《京都议定书》下已签署配额单位的相应调整。(11) 成员国应当确保某种特定的生产活动经营者持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并且他们报告和监测与这些特定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12) 成员国应制定适用于违反本指令的处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实施。 这些惩罚必须是有效的、恰当的和具有劝诫性的。(13) 为确保透明度,公众应有权访问与配额分配和排放监测结果相关的信息,仅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指令 2003/4/EC 规定的限制。 (14) 成员国应提交一份关于根据 1991 年 12 月 23 日理事会指令 91/692/EEC 制定的本指令实施情况报告,标准化和合理化报告有关环境的某些指令实施情况。(15) 在共同体计划中包含额外的生产装置应符合本指令的规定,因此共同体计划的覆盖范围可以扩展到除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铝和化学品活动的排放 。(16) 本指令不应阻止任何成员国维持或建立调控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措施,这些温室气体排放不应是附件一所列清单中或者包含在共同体计划内,或是暂时在共同体计划外的排放设施。(17) 成员国可以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与其附件 B 中所列的任何其他缔约方一起参与国际排放交易。(18) 将共同体计划与第三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联系起来,将提高实现共同履行承诺的第 2002/358/EC 号决定中规定的共同体减排目标的成本效益。(19) 包括联合执行 (JI) 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 在内的基于项目的机制对于实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共同体计划的成本效益运作的目标非常重要。 根据《京都议定书》和《马拉喀什协议》的相关规定,该机制的使用应该是对国内行动的补充,因此国内行动将构成所做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 该指令将鼓励使用更节能的技术,包括热电联产技术,以减少单位输出的排放量,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未来指令将在内部能源市场基于有用的热需求推进热电联产技术。(21) 1996 年 9 月 24 日关于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理事会指令 96/61/EC 建立了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总体框架,通过该框架可以颁发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 应修订 96/61/EC 指令,以确保不为受本指令约束的装置的温室气体直接排放设定排放限值,并且成员国可以选择不对燃烧装置施加与能效相关的要求 或在现场排放二氧化碳的其他单位,不影响根据指令 96/61/EC 的任何其他要求。(22) 该指令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应根据这方面的发展情况对其进行审查,并考虑其实施经验和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取得的进展。(23) 排放配额交易应是在成员国和欧盟层面实施的一揽子政策和措施的一部分。在不影响公约第87和88条款的情况下,在欧盟成员国计划涵盖的活动中,成员国可以考虑追求相同目标的监管、财政或其他政策的影响。 对指令的审查应考虑实现这些目标的程度。(24) 针对暂时尚未被纳入到温室气体减排的设施,税收政策可以作为一种国家政策来限制排放。(25) 政策和措施应该在欧盟和成员国层面的所有经济部门得到落实,而不仅仅是工业和能源部门,以实现大幅减排的目的。欧盟委员会尤其应考虑成员国层面的政策和措施,以便交通部门为欧盟及其成员国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气候变化义务做出重大贡献。(26) 尽管基于市场的机制具有多方面的潜力,但欧盟减缓气候变化战略应建立在欧盟共同体计划与其他类型共同体、国内和国际行动之间的平衡上。(27) 本指令尊重基本权利并遵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特别认可的原则。(28) 应根据 1999 年 6 月 28 日的理事会决定 1999/468/EC 采取实施本指令所需的措施,该决定规定了行使授予委员会的实施权力的程序。(29) 由于附件三的标准(1)、(5)和(7)不能通过委员会进行修改,2012年以后的时期只能通过法规进行修改。(30) 由于提议行动的目标,即建立共同体计划,成员国单独行动无法充分实现,因此,由于提议行动的规模和效果,可以在共同体层面更好地实现,共同体可以 根据条约第5 条规定的辅助性原则采取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的比例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实现该目标所必需的范围。未完待续!发布于 2021-08-28 22:22碳排放交易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结构特征研究(书籍)碳排放赞同 18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碳金融碳金融,国家战
碳交易研究专题(三)欧盟碳交易开展情况分析与经验启示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究专题(三)欧盟碳交易开展情况分析与经验启示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碳交易研究专题(三)欧盟碳交易开展情况分析与经验启示2021-11-11 11:46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作者:中大咨询研究院碳交易研究组来源:中大咨询能源Plus引言自碳排放概念提出以来,截至2020年,全球有54个国家的碳排放实现达峰,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约40%。这部分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以其严格的气候政策和经济发展实践实现了碳达峰,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那么,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如何建设的?对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又有何启示?本文将一一解答。欧盟碳交易市场发展情况《京都议定书》确立后,为更好地实现控排目标,进一步降低减排成本,欧盟于2005年在欧盟内部建立了企业级的碳交易体系,即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以其为关键抓手,逐步推进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验阶段;第二阶段(2008-2012年)为《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承诺期;第三阶段(2013-2020年),对交易机制进行大幅度改革,如排放上限以1.74%的削减速度在第二阶段年度平均上限基础上逐年递减、通过拍卖分配更多的碳排放权配额等;第四阶段(2021-2030年),欧盟碳交易市场步入常态。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历程。(资料来源:《碳交易理论、制度和市场》,中大咨询总结绘制)第一阶段(2005-2007年)试验探索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主要为欧盟碳交易市场试运行阶段,该阶段定位于“在行动中学习”,为关键的下一阶段积累经验。该阶段减排总目标是完成《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目标的45%,覆盖了欧盟25国(2019年时扩大到31国,包括28个欧盟成员国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3个国家)。参与交易的行业包括电力和热力生产、钢铁、石油精炼、化工、玻璃陶瓷水泥等建筑材料以及造纸印刷等,交易主体是上述重点行业中的约11000家排放设施,交易标的仅包括CO2排放配额。第二阶段(2008-2012年)制度体系的重点建设第二阶段(2008-2012年)与《京都议定书》的履约期相对应,主要目标是帮助欧盟各成员国实现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在行业覆盖范围方面,将航空业纳入到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在交易标的方面,仍然只包括CO2排放配额一种。公开数据显示,欧盟在第二阶段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约为82.3亿吨CO2当量,德国是获得配额总量最多的国家,约占全部配额总量的21%,英国、意大利、波兰分别占12%、10%、10%左右。第三阶段(2013-2020年)进一步严苛规范第三阶段(2013-2020年),欧盟开始对欧盟碳交易体系推行改革,制定统一排放上限。一方面,每年对排放上限减少1.74%,另一方面,逐渐以拍卖的形式取代免费分配的形式。其中,能源行业要求完全进行配额拍卖,工业和热力行业根据基线法免费分配。2013年,欧盟实现约50%的国家计划分配的欧盟排放配额(EUA)通过拍卖形式获得,且这一比例在此之后逐年递增。第四阶段(2021-2030年)推动常态化稳定发展第四阶段(2021-2030年),欧盟在原有的EU-ETS改革基础上通过了最新且更加严苛要求的修改,并逐渐推动欧盟碳交易市场步入常态。欧盟碳交易体系建设情况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制度欧盟碳交易市场是一个对范围内履约企业实行绝对总量控制的市场。欧盟将决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的权利赋予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制订国家分配方案,决定本国区域内纳入EU-ETS企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并提交欧洲委员会批准,即由各个成员国选取碳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设置总量控制目标,相当于各成员国将其总量控制目标拆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给纳入EU-ETS改革的履约企业,第二部分由成员国政府进行管理。欧盟碳交易体系。(资料来源:中大咨询总结绘制)在第二阶段,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分配以免费分配法为主,拍卖法分配的碳排放配额不超过配额总量的10%,欧盟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各成员国上报的信息,“自下而上”提交审核,“自上而下”发文批复,各国分配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成员国应根据不同行业活动的技术和经济减排潜力决定不同行业的配额量,即成员国需要大致确定履约企业所属行业的配额总量,然后再对该行业内的履约企业进行分配,对减排潜力较大的行业分配配额相对偏紧,对减排潜力较小行业的配额分配相对宽松;②不得过分照顾特定行业或企业;③各成员国应明确提出对市场新进入者的配额分配方法;④不过分照顾已经实施了清洁技术(包括能效提高技术)的企业,即不向它们提供超过它们实际排放水平配额;⑤各成员国可以对易受欧盟以外国家或经济实体竞争影响的行业做出有限的保护措施,但是成员国必须说明做出上述措施的主要原因,不能仅将竞争力受影响作为唯一原因。第三阶段时,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各自制定国家分配方案的形式,改由欧盟委员会统筹把控,统一设定碳交易市场内的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法。在流程上也同步取消了“自下而上”提交审核的过程,而是由欧盟将配额分配至成员国政府,再由成员国政府对辖区内履约企业分配配额。各成员国对企业的分配以拍卖为主,免费分配部分按欧盟统一制定的行业基准线进行分配。最终,欧盟在第三阶段实现60%以上的配额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分配,其中,电力、碳捕捉、运输与储存行业的配额全部以拍卖形式分出,对工业和供热企业中存在严重碳泄漏风险的行业100%免费分配配额,其他行业“过渡性免费”获得80%的指标,但逐年下调,至2020年下降至30%。履约和考核制度第二阶段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在EU-ETS内的企业履约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规定履约企业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年度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排放量及等额的排放配额总量,否则视为未完成,将面临成员国政府处罚。处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经济处罚,对每吨超额排放量罚款100欧元;②公布违法者姓名;③要求违约企业在下年度补足本年度超排额等量的碳排放配额。第三阶段时,欧盟新增了对成员国政府违约行为的处罚,要求违约的成员国政府须在下年度补交超额排放量的1.08倍配额数量交易制度从第二阶段的交易主体来看,除欧盟成员国履约企业外,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购买并持有配额。具体包括:履约企业、缔约方国家非履约企业、金融中介、非缔约方国家的排放企业,但均不包括政府。从第二阶段的交易标的来看,主要包括欧盟排放配额(EUA)、JI项目减排量(ERU)、CDM项目核证减排量(CER)及上述交易标的的期权期货形式等。其中,EUA及其期权期货属于碳排放配额类标的,ERU、CER及其期权期货属于碳减排信用类标的。在配额交易模式上,主要包括履约企业与本国履约企业交易、履约企业与其他国家履约企业交易、履约企业与金融中介之间的交易。从第二阶段的交易价格来看,一级市场是政府免费分配配额,价格为零;二、三级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长期来看,受欧控排总目标、各国指标分配情况影响较大,短期来看,受经济形势、能源价格影响较大。到第三阶段时,欧盟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成员国政府也纳入到交易主体,在征得欧盟批准后可参与到碳交易活动当中。但仅允许政府之间开展EUA配额交易和碳减排信用交易,不允许政府和企业间开展EUA配额交易。支撑机制监测报告核查机制欧盟在第二阶段便明确提出,所有履约企业须按照欧盟制定的标准方法对其C02排放量进行监测,经第三方机构核证后向政府提交。在第三阶段对监测报告核证机制进行改进,统一报告规则,提高监测和报告的质量。同时,设定了新的关于排放量核证与核证人员认证及监督的条例,规定核证人员认证与撤销认证的条件,及核证机构的相互承认和业务评估的条件。配额登记记录机制第二阶段时,欧盟各成员国均建立了各自的国家登记系统,欧盟则单独建立了独立交易日志,既实现了与各成员国国家登记系统连接,又与联合国国际独立交易日志相连接。在第三阶段,欧盟对配额登记记录机制进行了统一,取消了原有国家登记系统,改由欧盟独立交易日志进行统一管理,即由欧盟独立交易日志负责各成员国开设账户的维护工作,及配额的发放、转让、清除等工作。欧盟碳交易发展经验启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第一个区域性、强制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从理论上看,碳排放交易体系应包括四个关键要素:减排目标与总量设定、配额分配、排放交易市场监督、履行与强制措施。虽然中国与欧盟之间在经济发展、法律体系、社会文化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设计与实施碳交易体系这一问题上,仍有许多核心原则与经验可供借鉴。碳减排目标类型的选择与转化通常,碳减排目标分为绝对目标(如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对指标(如碳排放强度)两种类型。《京都议定书》和欧盟的气候政策法律均采用了绝对数量的目标,当前我国尚未制定总量控制目标,只是设定了相对总量目标,但在将碳强度目标转化成总量控制目标时,经济发展需求仍是重要考虑要素。碳减排目标类型在相互转化换算时由于对经济发展的预期不同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目标设定及配额分配等问题上,与欧盟的绝对总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总量—交易模式会有所不同,这些存在的差异不容忽视。总量控制目标设定权限的合理配置欧盟立法者在EU-ETS的总量目标设定问题上,为了达到欧盟和成员国之间的平衡,经历了在分散决策模式和集中决策模式之间摇摆变化的过程。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制定了全国性碳强度指标,并将其层层分解到地方政府,这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集中决策模式。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分配碳强度指标的过程是国家发改委与各个地方政府博弈协商的结果,其弊端在于碳强度目标的实现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的行政命令与控制、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考核、问责制度,但碳排放交易机制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工具,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控制命令来实施运作;然而,在具体开展碳交易过程中,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与减排能力间存在巨大差异,我国采取了试点探索继而推向全国的自下而上的路径,但这种地方差异性将长期存在,即使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顺利建立。那么,如何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总量目标设定上的权限配置问题,对欧盟与中国而言均是重大挑战:中国未来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采用分散决策模式,由各省自主决定其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目标,该怎样保证各省设置总量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保证排放企业的公平竞争?如果采用集中决策模式,由中央政府(国家发改委)直接确定全国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目标,又该怎样将地方差异性纳入考虑?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思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与完善从欧盟发展经验来看,碳交易体系的建立存在“试验-建设-完善-常态化”的循序渐进过程,经过试验阶段后,逐渐步入体系建设、体系改革的发展阶段,在加强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同时,提高欧盟对各成员国的总体管控力度,逐步放开市场交易范围,刺激碳交易市场迸发活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省份众多,各区域产业结构存在差异性、复杂性明显的特点,因此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由“试点”起步,按照“试点-建设-完善-常态化”的过程逐步构建完善。我国率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天津、重庆、江苏、福建共9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各试点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不同的碳排放交易模式进行试验探索,从而为建立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制度积累发展经验;第二阶段,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资源分配方式为主,逐渐扩大纳入控排范围的行业与企业;第三阶段,完善碳交易体系,将免费配额分发的运作模式向竞价拍卖的模式转变,提高碳配额交易竞拍占比;第四阶段,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常态化稳定发展,扩大国际减碳义务承担比重。“水床效应”的风险防范以欧盟为例,虽然《欧盟运作条约》促使各成员国制定了宏大的减排目标和严苛碳排放处罚措施,但由于第二阶段时,EU-ETS采取了欧盟范围内的总量控制目标,各成员国在国家层面缺乏总量控制目标,可能会导致一方成员国以严格的措施减少的碳排放,转化成其他成员国新增的碳排放。因此,在第三阶段时,欧盟调整分配策略为集中决策模式,保障总体目标能够实现的同时,也对各成员国内部及相互间碳排放调整空间进行限制。目前,我国已初步走过试点阶段,在“九省共建”试点模式的经验支撑下,我国碳交易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建设,碳强度目标已经分配到各省区、各市县,在设置总量控制目标时,也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水床效应”问题。如果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采用集中决策模式来设置全国性或全省性的总量控制目标,怎样能够既保证减排目标统一性,又能够鼓励地方政府对碳排放交易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碳减排政策措施,从而促进碳减排与低碳经济的发展,将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结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践行了排污权交易理论,为世界各国构建碳交易市场提供了参考,也为全球碳交易体系的构建与运作提供了制度、机构等基础。本文通过分析欧盟碳排放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认为应切实依托我国国情,合理选择碳减排目标、合理配置总量控制目标设定权限、循序渐进完善碳交易市场、做好可预知的风险防范是建立符合我国发展利益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必由之路。【参考文献】[1]刘志强,唐艺芳,谢伟伟.碳交易理论、制度和市场[M].湖南:中南大学出版社,2019.[2]江苏生态环境. 碳达峰——世界各国在行动. [2021-01-19][3]陈惠珍.减排目标与总量设定: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及启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 END - -版权声明:本文为中大咨询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给小编(mpeditor)留言,否则作侵权处理,谢谢合作!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碳交易#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欧盟#中大咨询研究院#中大咨询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欧盟碳排放体系发展历程及启示 - 知乎
欧盟碳排放体系发展历程及启示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欧盟碳排放体系发展历程及启示阿岩 欧盟于 2005 年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以来已完成三个发展阶段,于 2021 年进入第四阶段。在此过程中,EU ETS 覆盖的温室气体、行业和国家范围不断扩大,碳配额总量设定逐年降低,分配方式逐渐由免费配额过渡到拍卖机制,并开始实施市场储备机制稳定配额供需和价格,取得了明显的减排效果。与 EU ETS 相比,我国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经历了参与国际区域清洁发展机制交易、碳交易试点到建立全国碳市场三个阶段。EU ETS 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1)实施逐渐收紧的总量控制;建立市场稳定机制;2)采取免费发放与有偿拍卖相结合的制度,提升有偿拍卖比例;3)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提升碳交易活跃度;4)丰富碳金融产品,由现货市场向期货市场延伸。 一、EU ETS发展历程 1997 年,全球多个国家因气候变化签订《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 2008-2012 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体上要比 1990 年减少 5.2%,其中欧盟需削减 8%,EU-ETS 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根据《欧盟 2003 年 87 号指令》,欧盟于 2005 年启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至今已经完成三个发展阶段,并于 2021 年正式进入第四阶段。在此过程中,EU ETS 覆盖的气体、行业和国家范围不断扩大,碳配额总量的设定和分配方法更加科学合理。至今已有 31 个参与国,已覆盖电力、工业和航空等碳排放较大的行业,约覆盖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 45%。 第一阶段,2005-2007 年:交易气体品种少,覆盖行业少,配额供给过剩。该阶段主要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积累经验,为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奠定基础。碳排放权交易仅限于二氧化碳,覆盖行业主要为机组容量达 20MW 以上的电力、炼油、钢铁、水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规定每年碳排放权配额总量为 20.96 亿吨,配额分配以免费配额为主。企业需为超额排放支付 40 欧元/吨的罚款。 第二阶段,2008-2012 年:引入拍卖机制,降低排放限额,加大惩罚力度。此阶段为《京都议定书》履约阶段,要实现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8%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目标。该阶段将氧化亚氮气体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规定每年的配额总量为 20.49 亿吨,逐渐引入了拍卖机制,将免费配额比例降至 90%,并将超额罚款提升至 100 欧元/吨,且在次年配额中扣除超额量。 第三阶段,2013-3020 年:扩大行业范围,逐年降低总配额,引入市场稳定储备机制。该阶段的减排目标为到 2020 年,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阶段进一步扩大了行业覆盖范围,纳入制铝、石油化工等行业。2013 年的配额总量为 20.84 亿吨,且每年以 1.74%的比例线性递减,到 2020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上限为 18.16 亿吨。配额分配主要以拍卖为主,占总配额的 57%,取消了电力行业的免费配额。 第四阶段,2021-2030 年:提高年减排率,逐渐取消免费配额。该阶段要实现到 2030 年, 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55%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目标。为了实现新目标,该阶段进一步收紧配额总量,2021 年为 15.72 亿吨,设定线性递减系数由 1.74%增加到 2.2%,将 2030年末配额总量下降至 13 亿吨,计划于 2027 年全部实行拍卖机制。 欧盟碳配额交易价格前期较低,后期逐步提升,于 2021 年达到高点。第一阶段,由于缺乏可靠的排放数据,导致配额供给过剩,并且不允许跨阶段储存剩余配额,2007 年底配额价格跌至 0 欧元/吨。第二阶段开始允许使用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抵消不超过限额 13.4%的排放量,但受金融危机和欧州债务危机的影响,配额需求不足,碳价整体走低。由于第二阶段允许剩余配额跨期储存,约 20 亿吨配额转存至第三阶段,导致第三阶段前期碳价较低。后期配额总量逐渐收紧,拍卖比例有所提高,碳价逐步提升。2019 年开始运行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解决需求侧冲击和配额过剩的问题,碳价大幅提升。第四阶段,碳价在 2021 年持续上升,最高时突破 90.75 欧元/吨大关。 二、EU ETS的交易运行特点(1)总量交易机制 EU ETS 采取的是“总量+交易”的原则,碳排放权配额总量的分配由国家分配计划转变为国家履行措施,配额总量逐年降低。前两阶段配额总量的设定采用自下而上的形式,各成员制定国家分配计划(NAP),按照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中的规则,自行设置本国碳排放上限和各企业的排放配额,并上报给欧盟委员会进行评估、批准或修改。但由于企业虚报历史排放数据,导致配额供给过剩。2013 年以后,由欧盟委员会制定欧盟整体配额总量,并向各国分配配额,各国制定国家履行措施(NIM),实现了治理分权化,各国根据国内具体情况依据欧盟规则向纳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 欧盟委员会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允许各成员国买卖欧盟碳排放配额(EUA)。在 EU ETS 机制下,只有经核定分配的碳排放许可量才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控排企业需向主管机关提交排放许可证申请书,获得许可并注册登记后,根据 EUA 的盈余或短缺在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当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免费配额时,可通过在市场购买所需的 EUA,反之则可以在交易市场中出售盈余配额。(2)配额分配制度 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免费分配和拍卖两种,并逐渐由免费分配过渡到拍卖机制。2005-2012 年配额的分配方式是以免费分配为主,拍卖机制为辅。2013 年,拍卖比例提高至 57%,到 2020 年,约 60%的配额通过拍卖发放。对于电力行业,2013 年可获得 70%免费配额,逐步实施 100%拍卖机制。对于工业和热力部门,拍卖比例由 2013年的 20%逐步上升到 2020 年的 70%,预计于 2027 年全部实行拍卖机制。 免费配额的分配方式由历史法发展为基准线法。前两阶段,免费配额的分配主要基于历史法,根据减排单位的历史碳排放数据发放免费配额,企业免费配额=历史排放量*调整系数。历史排放量越高的企业获得的配额越多,对已经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不利。欧盟从第三阶段开始实行基于历史产量的基准线法,以产品排放效率前 10%设施的平均排放量作为基准,企业免费配额=企业过去三年的平均产品产量*产品排放基准值*调整系数。例如,企业过去三年生产铝的平均产量乘以排放基准值,经修正后得出下一交易期碳排放量的免费配额。2021-2025 年的基准值为 2016-2017 年前 10%高效设施的平均值,且每年以 0.2%-1.6%的速度下降。 (3)交易制度 欧盟碳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进行碳配额拍卖,二级市场进行现货和衍生品交易。第三阶段配额拍卖共有两个平台,洲际交易所(ICE)拍卖英国 EUA,欧洲能源交易所(EEX)拍卖德国 EUA、波兰 EUA 和其余 28 个欧盟成员国 EUA。目前,EEX 涵盖了欧盟所有 EUA 的拍卖,自 2018 年以来,EUA 拍卖均价迅速提升,2021 年拍卖均价为 54.13 欧元/吨,截至 4 月 1 日,2022 年拍卖均价增长至 82.46 欧元/吨。 欧盟碳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进行碳配额拍卖,二级市场进行现货和衍生品交易。品种主要包括欧盟碳排放配额(EUAs)、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EUAAs)以及《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主要在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交易。金融碳衍生品主要包括欧盟碳配额期货、欧盟碳配额期权、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期货和核证减排量期货等衍生产品,主要在洲际交易所(ICE)交易,其中 EUA 期货的交易规模最大,占欧盟碳市场交易总量 90%以上。EU ETS 的市场参与条件较为宽松,交易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主体以控排企业为主,金融机构、非控排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参与碳排放交易,提高了碳排放交易的活跃程度。根据 ICE 公开数据,2020 年,控排企业碳配额期货持仓占总量的 76%,仍是主要的交易主体;同时,基金投资者也逐渐成为活跃的新交易主体。 (4)市场储备机制(MSR) 第二阶段碳配额需求不足,国际碳信用大量涌入,增加了第三阶段的配额盈余。EU ETS允许第二阶段碳配额剩余量跨期存储至第三阶段,2013 年,市场中配额盈余达到 21 亿吨,高于一年的市场配额供给量。为解决此问题,欧盟首先采取了拍卖量后置的短期措施,暂停 2014-2016 年 9 亿吨配额的拍卖,计划于 2019-2020 年逐步投入市场,该措施实施后 2014-2016 年市场流通配额大幅下降。 2019 年,欧盟开始实施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作为长期调控手段,通过调整拍卖配额量应对配额过剩和需求侧冲击。一方面将 2014-2016 年间后置的 9 亿吨配额转入储备,解决排放配额过剩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体系自动调节拍卖配额的方式提高系统应对重大冲击的抵御能力。具体地,MSR 根据市场流通配额总量(TNAC),即 2008 年以来配额总供给与总累积排放量的差额,决定是否将部分拍卖配额放入 MSR。当 TNAC 高于 8.33亿吨时,将其中的 12%存入 MSR;当 TNAC 低于 4 亿吨时,从储备中提取 1 亿吨投放拍卖市场。2019 年市场储备 12.97 亿吨,TNAC 由 2018 年的 16.5 亿吨降至 13.8 亿吨。 第四阶段前期采取更严格的市场储备机制,并于 2023 年后引入年度失效条款。2019-2023年,若 TNAC 超过 8.33 亿吨,则将其 24%转存入 MSR,2023 年后转存比例回归正常的12%。2020 年 EU ETS 共有累计过剩配额 15.79 亿吨,2021-2022 年交易期的配额拍卖量 将减少 3.8 亿吨,从参与国家的电力拍卖量中,按照各自的拍卖份额扣除相应配额。现阶段,为后续交易期间需要配额释放提供保证,MSR 中储备配额不会在各交易期末清除。 2023 年后,将规定 MSR 持有的配额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拍卖的配额总量,超过上年拍 卖量的配额将作废。 三、EU ETS的减排效果 EU ETS 的减排效果显著,MSR 机制有力推动碳减排。总体来看,欧盟碳排放量呈明显下降趋势。自 2005 年实施以来,共减少 12.59 亿吨二氧化碳排放。截至 2020 年,欧盟碳排放量相对于 1990 年减少了 31%,远高于第三阶段减排目标。主要源于 2019 年实施市场储备机制后,2020 年减排率达到最大值 9%。 四、EU ETS对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启示 启示一:实施总量控制,明确配额总量,逐渐收紧。EU ETS 采取的是由自下而上到实施总量控制,并逐渐降低总量的方式确定配额总量。为避免配额供给过剩问题,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实施总量控制,基于各地区、各行业的历史排放量,统一制定配额总量,再分配给各省市,并应用适度收紧原则缩减配额总量。 建立市场稳定机制,维持配额供需平衡,使碳价运行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借鉴 EU ETS的市场储备机制调节碳价的方式,全国碳市场体系需在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调控机制,维持碳市场的稳定发展。 启示二:采取免费发放与有偿拍卖相结合的制度,提升有偿拍卖比例。EU ETS 按照初期提供较少拍卖额度,逐步增加拍卖比例,取消免费配额的方式分配配额。我国碳交易市场应在各行业逐步被纳入交易体系后,分批降低免费配额,引入有偿分配机制引导碳价合理化,逐步提高我国碳配额交易价格。 启示三:扩展市场参与主体,提升碳市场交易活跃度。目前,我国碳配额的交易主体主要为重点排放单位,交易主体有限。在控排行业方面,尽快明确钢铁、化工、水泥等其他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时间安排。在投资机构方面,适时允许各类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全国碳市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启示四:丰富碳金融产品,从现货市场向期货市场延伸。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仅为电力行业的碳排放配额现货,未将其他行业和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纳入市场交易。在现货市场上,将其他高排放企业纳入交易会提高市场规模。在衍生品市场上,开发碳期货、碳期权产品有助于提高我国交易市场的碳定价能力。据中大咨询研究院估计,未来将其他重点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预计会达到约 80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按照 2021 年平均碳价 42.85 元/吨计算,市场交易预计约 153.22 亿元。发布于 2023-05-20 19:10・IP 属地河北碳市场赞同 2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