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派钱包app官网|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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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2:26:48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 - Europea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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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EU Action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The EU ETS is a cornerstone of the EU's policy to combat climate change and its key tool for reduc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cost-effectively. It is the world's first major carbon market and remains the biggest one.

What is the EU ETS?A ‘cap and trade’ system to reduce emissions via a carbon market.Scope of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What countries, sectors and gases does the EU ETS cover?Our ambition for 2030Under the European Climate Law, EU Member States will work collectively to become climate neutral by 2050. ETS 2: buildings, road transport and additional sectorsIn 2023, a new, separate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was created: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2 (ETS 2).Social Climate FundFor a transition that leaves no one behindMarket Stability ReserveImproving our resilience to major shocks.Emissions cap and allowancesLimiting emissions year after year.AuctioningPutting into practice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Use of international credits Financial instruments that represent a tonne of CO₂ removed or reduced from the atmosphere.Free allocationAuctioning is the default method for allocating emission allowances to compan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of EU ETS emissionsEnsuring transparency and accuracy.Union RegistryKeeping track of ownership of allowances.Ensur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European carbon marketPreventing market abuse and misconduct.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around the world.Development of EU ETS (2005-2020)Set up in 2005, the EU ETS is the world’s first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It is now in its fourth phase (2021-2030).First steps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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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碳大咖说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运行机制 - 知乎

易碳大咖说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运行机制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易碳大咖说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运行机制易碳数科让中国的碳数据管理和碳足迹服务更加专业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提出的兼具成本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减排工具,也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的首个跨国排放交易体系。该体系纳入了欧盟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电力部门和制造业的约10000个装置以及在这些国家之间运营的航空公司的排放,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0%。EU-ETS运行方式(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EU ETS Handbook)01 EU-ETS 发展阶段1. 第一阶段(2005-2007)EU-ETS的第一阶段用于测试碳市场的价格形成,并建立监测、报告和核查排放量的必要基础设施。第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保EU-ETS在2008年之前有效运作,以确保欧盟成员国能够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2. 第二阶段(2008-2012)EU-ETS的第二阶段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相同,目标是到2012年相较1990年减排8%。相比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EU-ETS的市场交易量快速增长,在全球碳排放交易中的比重由2005年的45%增加至2011年的76%,覆盖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新增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航空业2012年纳入EU-ETS)。3.第三阶段(2013-2020)第三阶段的显著特征是在总结前两个阶段发展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一是将以国家分配方案为核心的自上而下配额分配模式,改为由欧盟统一制定排放配额,并分配给各成员国的自上而下分配模式。二是由原有的免费分配方式向拍卖形式逐步过渡。三是严格限制信用抵消机制。四是建立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4.第四阶段(2021-2030)第四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碳排放控制、更有针对性的碳泄露规则。这一阶段,欧盟要求每年配额总量减少2.2%,且不能再使用碳信用抵消。对于碳泄露风险较小的行业,预计2026年后将逐步取消免费分配,同时,将为密集型工业部门和电力部门建立低碳融资基金。欧盟碳配额价格走势(来源:《全球碳市场建设历程回顾与展望》,万得,信达证券研发中心)02 EU-ETS核心机制1. 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EU-ETS的核心交易原则是总量控制交易原则(Cap and Trade)。前两个阶段,每个成员国将编写一份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NAPs),在文件中公布为本国分配的拟定配额,欧盟委员会对这些方案进行评估,批准或修订拟分配的配额总数。然而,编制NAPs的过程通常复杂耗时且缺乏透明性与一致性,尤其是不同成员国可能采用不同的配额计算方法,会导致不同成员国产业之间的竞争扭曲。因此,从第三个阶段开始,成员国被要求准备一份Nation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NIMs)。欧盟委员会检查和批准NIMs,必要时要求修改,这确保统一所有成员国的分配方法,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性。同时,由欧盟制定总量目标,总配额上限每年以1.74%线性减少,2013年的总量为2008-2012年每年发放配额的平均数。第四阶段排放上限继续以每年减少2.2%的速度逐年下降。EU-ETS的分配机制主要包括免费发放与拍卖两种形式,总体呈现免费发放配额逐步减少,拍卖比例逐步上升的趋势。2. 配额储存与预留机制市场稳定储备机制 (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是欧盟为了应对需求侧冲击和配额过剩来稳定碳市场信心的机制。即欧盟每年发布截至上一年底碳市场的累积过剩配额总数,然后将过剩配额总数的24%/12%(2024年起)转存入MSR。同时,当市场配额低于4亿,或者虽不低于4亿,但连续六个月以上的配额价格比前两年的平均价格高出三倍,则从储备中取出1亿配额注入拍卖市场,从而有效应对不可预料的需求侧冲击。伴随着第三阶段在个别行业全部实行拍卖决定的颁布,以延迟拍卖为核心的排放配额预留机制也成为另一重要举措,并提议将 2014-2016 年的 9 亿配额推迟到2019-2020 年进行拍卖,这种延迟拍卖计划在适度的范围内尽力维系碳排放配额的供需平衡,将短期内的碳价波动控制在合理范围。3. 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该制度是EU-ETS中获取配额数据的重要来源,也是维持整个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础与支撑。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完整性:排放源和源流的完整性是EU-ETS监测的核心。每个运营商需要在监测计划中提出一个完整的、针对现场的监测方法。一致性和可比性:监测计划是一份实时文件,需要在监测方法发生变化时定期更新。为了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禁止任意改变监测方法。透明性:所有数据的收集、编译和计算都必须透明。即数据及获取和使用这些数据的方法必须以透明的方式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必须安全地储存和保留,以便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充分查阅。准确性:操作人员必须注意数据的准确性。运营商需力求达到最高的准确性,且监测工作必须在技术上可行,并避免产生不合理的费用。方法完整性:运营商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中采用其批准的监测计划中的方法确定排放量,以保证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年度排放报告需要由一个独立的、经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持续改进: 操作人员必须建立适当的监控程序。如有可能做出改善,例如达至较高层次,运营商须定期提交改善潜力的报告。此外,运营商必须对验证方的建议作出回应。4. 严格服约及处罚机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在EU-ETS内的企业履约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规定履约企业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年度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排放量及等额的排放配额总量,否则视为未完成,将面临成员国政府处罚。处罚主要包括:经济处罚,对每吨超额排放量罚款100欧元;公布违约者姓名;要求违约企业在下年度补足本年度超量的碳排放配额。即违约企业缴纳罚款后,其超出且未能对冲的碳配额将会持续遗留到下一年度补交而不能豁免,且需补交超额排放量的1.08倍配额量。03 EU-ETS 参与主体EU-ETS的参与主体按照职能可以划分为管理机构、核查机构、服务机构和交易主体。EU-ETS作为目前最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各交易主体在市场上均表现活跃。04 EU-ETS 履约周期工业设施的运营商和航空运营商被要求监测并向其主管部门(CA)报告其年度排放情况。这一程序可以概括为一个年度履约周期。注:3月31日之前未能确认排放数据,账户会被冻结,无法进行进一步交易。05 EU-ETS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为确保欧洲碳市场的安全和完整而采取的措施,这主要包括建立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和安全机制,以防止市场滥用。目前与监督EU-ETS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和条例(MiFIR)、市场滥用条例(MAR)、市场滥用刑事制裁指令(CSMAD)、反洗钱指令(AMLD)、资本要求指令和条例(CRD/R)等。市场滥用条例-Market Abuse Regulation (MAR)建立了一个关于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内部信息和市场滥用的共同监管框架,以及提出防止市场滥用的措施,以确保欧盟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并加强对市场投资者的保护。金融工具市场条例-Regulation on Market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MiFIR)是为了加强金融工具内部市场的透明度以及改善其运作建立的监管框架,该框架对金融工具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提出了统一要求。2. EU-ETS 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主管部门(CA)、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现有的市场滥用条例,每个欧盟成员国都任命了一个国家主管部门,确保其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在欧洲层面,他们的行动由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协调。为了让他们执行市场监督任务,金融市场立法规定了一些报告和透明度要求,适用于交易所和投资公司的排放配额交易。作为报告要求的一部分,交易所和投资公司必须向主管部门通报在交易所场内和场外进行的排放配额或其衍生品交易的详细数据。作为透明度要求的一部分,交易所和投资公司要公开交易数据。此外,拍卖平台、二级市场交易所和投资公司需积极预防、发现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的交易案例。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权归易碳数科所有;发布于 2023-05-30 14:22・IP 属地上海ETS碳排放交易碳市场​赞同 1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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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内容提要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其有益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都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一、历史沿革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简称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少排放的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将《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成员国,参与EU ETS的各国,必须符合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的规定,并履行京都减量承诺,以减量分担协议作为目标,执行温室气体排放量核配规划工作。各成员国根据国家计划将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企业,各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后,可将用不完的排放权卖给其他未完成减少排放目标的企业,以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整体EU ETS所覆盖范围包括12000多座电站、工厂及其他工业设施,几乎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一半。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而负责碳交易的强制性减排市场就是碳排放交易系统。    二、运作机制和基本特征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采用“总量管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规则,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通过买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排放。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欧盟会员国政府必须同意由EU ETS制定的国家排放上限。在此上限内,各公司除了分配到的排放量以外,还可以出售或购买额外的需要额度,以确保整体排放量在特定的额度内。超额排放的公司将会受到处罚,而配额有剩余的公司则可以保留排放量以供未来使用,或者出售给其他公司。(一)总量交易原则 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     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 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 否则, 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委员会规定, 在试运行阶段, 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 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分权化治理模式     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等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但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必须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各国内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国内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排放量的确认等都是每个成员国的职责。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标准和程序的27个独立交易体系的联合体。      总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虽然由欧盟委员会控制,但是各成员国在设定排放总量、分配排放权、监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这种在集中和分散之间进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为排放交易体系的典范。     (三)开放性特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与《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排放交易体系的衔接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或联合执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 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或减排单位。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在第二阶段,该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 此外,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总量交易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于2008年1月1日实现成功对接。 (四)循序渐进的实施方式为获取经验,保证实施过程的可控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是逐步推进的。第一阶段是试验阶段,从2005 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此阶段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实现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而是获得运行总量交易的经验,为后续阶段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奠定基础。在选择所交易的温室气体上,第一阶段仅涉及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选择所覆盖的产业方面,欧盟要求第一阶段只包括能源产业、内燃机功率在20MW以上的企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陶瓷以及造纸业等,并设置了被纳入体系的企业的门槛。这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大约覆盖1150O家企业,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欧盟的50%。而其他温室气体和产业将在第二阶段后逐渐加入。 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时间跨度与《京都议定书》首次承诺时间保持一致。欧盟借助所设计的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履行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第三阶段是从2013年至2020年。在此阶段内,排放总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低20%以上。         三、初步成效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协调了27个主权国家的行动,其总体实施效果超过了其他总量交易机制。   (一)反映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   价格信号准确反映市场排放供需状况,是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前提。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建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银行、其他机构陆续加入,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准确度越来越高。在最初阶段的不确定性逐渐消除后,排放权的价格与造纸、钢铁产业的产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方面说明价格信号已能准确反映碳排放许可权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即产量越大,排放权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权的价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排放权价格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企业如果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则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成本。   (二)为进一步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并弥补设计缺陷、积累总量交易机制经验。针对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欧盟对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加完善。这些缺陷及其改进措施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排放权发放超过实际排放量问题。例如,在2005 年,所发放的排放权超过实际排放量4%,没有一个产业的排放权处于短缺状态,钢铁、造纸、陶瓷和厨具部门的排放权发放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排放权总量过多,导致排放权价格下降,环境约束软化,企业失去了减排的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欧盟在排放体系实施的第二阶段,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调整后的年排放权平均比2005年低6%。   二是排放权免费分配问题。第一阶段排放权是免费发放给企业的,并且电力行业发放过多,结果电力行业并没有用排放权抵免实际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权放到市场上出售,获取暴利。在第二阶段,政府提高了许可权拍卖的比例,并降低了电力部门的发放上限,迫使电力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三是微观数据的缺失问题。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试运行时,企业层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是不存在的,排放权只能根据估计发放给企业,由此产生排放权发放过多、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诸多问题。但欧盟利用三年试验期,不断地收集、修正企业层次上的碳排放数据,现已建立起庞大的支持欧盟决策的关于企业碳排放的数据库。   (三)促进了欧盟碳金融产业的发展   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产业是朝阳产业,借助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欧盟已培育出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并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 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柜台交易为主,柜台交易约占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二。但同时,排放体系也有力地推动了排放权期权交易。欧洲交易所于2005年6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从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   碳排放交易市场与金融产业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环。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加强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吸引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竞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场容量不断扩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市场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样化。这种相互促进作用既深化了欧盟碳交易市场,也提高了欧盟金融产业的竞争力。   (四)提升了欧盟在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 在2009年公布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中,欧盟率先做出承诺,无论是否达成国际协议,欧盟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都将比1990年降低20%。同时,欧盟也给世界其他国家施加了压力,提出“如果其它发达国家进行同等规模的减排并且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其责任和能力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贡献,那么欧盟愿意继续努力并在一个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国际协议的框架内签订减排30%的目标”。欧盟作出如此承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放交易体系的成功实施。正如欧盟认为:“全球碳市场可以并且应当在相联系的、可比较的国内排放交易系统基础上建立。这将有效促进污染减排。欧盟应当与其他国家一起,确保在2015年建立经济合作组织(OECD)范围的碳市场,在2020年建立更广阔的市场。”    四、存在问题    虽然欧盟排放体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配额过剩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之初,是由各成员国自行设定排放量配额上限。过高的上限使得EU ETS在2007年底第一阶段结束之际,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设定配额还要低7%。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欧盟制造业一蹶不振,二氧化碳排放量急剧下降,碳排放配额过剩更加严重。直到2014年,整个EU ETS中仍有约13亿碳排放许可过剩。   过剩的供应压低了污染者的排放成本,导致配额价格持续下跌。EU ETS设计初期,每吨碳排放许可交易价格在25到30欧元之间,在2007年中期曾达到过35欧元。随后由于配额过剩,碳排放交易价格直线下滑,最低时一度触及2.5欧元,直至2014年,碳排放交易价格基本在4.3欧元到5欧元之间。极低的配额价格使生产者以微小代价即可获得大量排放许可,反而不利于减排技术的进步。    (二)对其他地区的污染转移    欧盟碳排放体系的建立,无形中增加了欧盟内制造业的生产成本,使得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盟外转移的趋势更加明显。加之2008年经济危机影响,欧盟制造业竞争力继续下降,大量企业纷纷转移到亚非拉地区投资设厂。这一方面确实减轻了欧盟内部的碳排放量,保护了当地环境,但另一方面,亚非拉等地的碳排放量却因此增加,总体上看并没有减轻世界的碳排放总量,也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实施运用。    (三)内幕交易欧盟排放体系虽然名义上标榜公开公正,遵循市场化原则,但内幕交易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西班牙从爱沙尼亚等数个东欧国家购买了价值600万欧元的碳排放配额,其条件之一,就是让西班牙公司获得爱沙尼亚首都塔林市的轨道交通项目。为此,塔林市政府不惜推翻之前公开竞标的结果,使中国、德国等公司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权利,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此前已经中标的项目也就此作废。此事在国际社会引起较大反响,德国公司曾就此向欧盟提起诉讼,结果也不了了之。五、结语    综上,欧盟排放体系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它利用市场规律,有效地削减了欧盟成员国温室气体的排放,达成了京都议定书的既定目标。但同时,该体系也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这都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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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系列(五)-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 知乎

碳达峰,碳中和系列(五)-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 知乎首发于碳金融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碳达峰,碳中和系列(五)-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小石头碳知识分享讲述欧盟的碳交易体系的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基本按照欧盟的模式建立,在欧盟长达15年的碳排放交易历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我们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我们个人来讲,清楚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更加能懂得我们国家碳排放市场的运转逻辑,进而进行个人碳投资有些许借鉴。文末有欧盟碳排放交易中心相关文件可供参考(部分为英文版):1.欧盟碳排放交易指令(英文版)欧盟碳排放交易指令2003-87-EC (英文版).pdf7.1M · 百度网盘2.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手册(英文版)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手册.pdf31M · 百度网盘一、欧盟碳排放交易起源欧盟碳市场全称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覆盖欧盟所有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EU ETS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目的是通过在欧盟内部建立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体系,来帮助欧盟内部成员国以更低的成本来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EU ETS属于基于配额的碳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以“总量-交易(CAP-Trade)”为基本原理,这类碳市场由管理者制定碳排放总量上限,并分配给手排放配额限制的控排企业,控排企业可以使用和买卖这些配额。控排企业如果超出了自己配额的上限,则需要购买配额,如果配额有剩余,则可以卖出这些配额。另外一种市场形势是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以“基准线-交易”(Baseline-Trade)为基本原理,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者碳汇项目,在经过主管部门的认证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减排单位,《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约机制都是基于这种形式。EU ETS是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产生的,UNFCCC提出“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GHG)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建立EU ETS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交易系统以最低成本节能减排,最终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碳市场期初是由美国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而提出的制度创新,最初,欧盟是强烈反对碳排放交易制度,原因大家可以参考之前发布的文章,里面阐述了碳排放权产生的过程,欧美拒绝的原因是当时虽然欧盟有降低排放的意愿,但是通过建立排放交易中心显然会让已经拥有节能减排技术的国家形成对弱势国家的技术垄断,并且拥有资金优势。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着《京都议定书》中谈判经验的积累,欧盟对“基于市场的方法”的支持度逐渐增加,随后,一些官方文件开始发布,诸如《环境税----执行和环境效益》。需要知道的是,碳排放权称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并且具备商品的属性是《京都议定书》赋予的,正是因为这一原则,使得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具备了法律基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气候变化----走向欧盟的后京都战略》中第一次提出了建立欧盟减排交易体系的想法。2000年欧委会在《温室气体绿皮书》中,郑重提出了碳排放交易的问题,人为建立一个协同一致的框架姜维碳市场内的有效运转提供最好的保障,尽管欧盟还未明确提出建立一个总量控制与交易类型的体系。2001年10月,欧委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草案,并且在随后的两年中,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和修订,终于,在2003年7月22日,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达成协议,并最终采纳了欧盟理事会的建议草案。2003年7月,欧盟议会通过了欧盟碳市场指令(Directive 2003/87/EC),并于2005年1月1日,EU ETS正式运行,成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EU ETS在实施过程中,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2007年,为试行阶段,目的是希望获取碳排放交易的经验,不要求达到《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第二阶段是2008年-2012年,欧盟各成员国需要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承诺;第三阶段是2013年-2020年,减排目标设定为总量减排21%,欧盟在总结前两阶段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全面改进和完善;第四阶段是2020年后,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总量减排的40%。本来计划续写EU ETS的规则及实施过程,但是没有找到欧盟碳排放交易指令(2003-87-EC)的中文版,英文版见文章开头,所以,决定对文章进行翻译,翻译不足之处还请指正修改。(大家可以对照英文版看,我就不进行排版,直接进行内容翻译)。由于篇幅原因,后续的翻译内容见下一文章。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3/87/EC 号指令2003 年 10 月 13 日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计划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公约,特别是第175条款;依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依据欧盟经济及社会团体的意见;依据各成员国地区的意见;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行事条约第 251 条:总则:(1) 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公布了一场围绕欧盟内部建立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可能性及适用性的讨论,经过多方利益相关者的磋商,欧盟气候变化项目已经考虑了成员国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在绿皮书框架下的欧盟成员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的方案。在2001年3月8日公布的绿皮书结论中提到,欧盟理事会将欧盟气候变化项目及工作作为优先重要事项,并强调在欧盟成员国内部采取具体行动。(2)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第1600/2002/EC决议制定的第六次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项目中规定将气候变化作为行动的优先事项,并在2005年建立一个共同体内部的减排交易计划,该项目规定,共同体承诺在2008-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8%,长期目标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较1990年需要消减大约70%。(3) 1993 年 12 月 15 日理事会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 94/69/EC 号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稳定在防止危险的人为干扰气候系统的水平。(4) 由欧盟理事会代表欧洲共同体于2002年4月25日经过2002-358-EC决议案批准的《京都议定书》一旦生效,欧洲共同体就需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将承诺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将其在2008 年至 2012 年期间的《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I中国家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总排放量相比1990 年的水平相比减少 8%。(5) 根据第 2002/358/EC 号决定,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已同意共同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减少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该指令旨在通过有效的欧洲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市场,在尽可能降低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影响情况下,更有效地履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减排承诺。(6) 1993 年 6 月 24 日理事会第 93/389/EEC 号中关于CO2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机制的要求,建立了监测温室气体排放和评估成员国履行有关这些排放承诺的进展的机制,这种机制将会帮助成员国确定分配到配额的总数量。(7) 成员国配额的分配有必要去维护内部市场的完整性及避免不正当的竞争。(8) 成员工应当认识到配额分配对工业进程降低减排的潜力。(9) 成员国需要提供自2008年起为期五年的公布的有效配额,否则配额取消,对应的主体要自2005年起为期三年进行减少排放量。(10) 从上述五年期开始,向另一个成员国转移配额将涉及《京都议定书》下已签署配额单位的相应调整。(11) 成员国应当确保某种特定的生产活动经营者持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并且他们报告和监测与这些特定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12) 成员国应制定适用于违反本指令的处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实施。 这些惩罚必须是有效的、恰当的和具有劝诫性的。(13) 为确保透明度,公众应有权访问与配额分配和排放监测结果相关的信息,仅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指令 2003/4/EC 规定的限制。 (14) 成员国应提交一份关于根据 1991 年 12 月 23 日理事会指令 91/692/EEC 制定的本指令实施情况报告,标准化和合理化报告有关环境的某些指令实施情况。(15) 在共同体计划中包含额外的生产装置应符合本指令的规定,因此共同体计划的覆盖范围可以扩展到除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铝和化学品活动的排放 。(16) 本指令不应阻止任何成员国维持或建立调控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措施,这些温室气体排放不应是附件一所列清单中或者包含在共同体计划内,或是暂时在共同体计划外的排放设施。(17) 成员国可以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与其附件 B 中所列的任何其他缔约方一起参与国际排放交易。(18) 将共同体计划与第三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联系起来,将提高实现共同履行承诺的第 2002/358/EC 号决定中规定的共同体减排目标的成本效益。(19) 包括联合执行 (JI) 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 在内的基于项目的机制对于实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共同体计划的成本效益运作的目标非常重要。 根据《京都议定书》和《马拉喀什协议》的相关规定,该机制的使用应该是对国内行动的补充,因此国内行动将构成所做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 该指令将鼓励使用更节能的技术,包括热电联产技术,以减少单位输出的排放量,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未来指令将在内部能源市场基于有用的热需求推进热电联产技术。(21) 1996 年 9 月 24 日关于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理事会指令 96/61/EC 建立了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总体框架,通过该框架可以颁发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 应修订 96/61/EC 指令,以确保不为受本指令约束的装置的温室气体直接排放设定排放限值,并且成员国可以选择不对燃烧装置施加与能效相关的要求 或在现场排放二氧化碳的其他单位,不影响根据指令 96/61/EC 的任何其他要求。(22) 该指令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应根据这方面的发展情况对其进行审查,并考虑其实施经验和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取得的进展。(23) 排放配额交易应是在成员国和欧盟层面实施的一揽子政策和措施的一部分。在不影响公约第87和88条款的情况下,在欧盟成员国计划涵盖的活动中,成员国可以考虑追求相同目标的监管、财政或其他政策的影响。 对指令的审查应考虑实现这些目标的程度。(24) 针对暂时尚未被纳入到温室气体减排的设施,税收政策可以作为一种国家政策来限制排放。(25) 政策和措施应该在欧盟和成员国层面的所有经济部门得到落实,而不仅仅是工业和能源部门,以实现大幅减排的目的。欧盟委员会尤其应考虑成员国层面的政策和措施,以便交通部门为欧盟及其成员国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气候变化义务做出重大贡献。(26) 尽管基于市场的机制具有多方面的潜力,但欧盟减缓气候变化战略应建立在欧盟共同体计划与其他类型共同体、国内和国际行动之间的平衡上。(27) 本指令尊重基本权利并遵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特别认可的原则。(28) 应根据 1999 年 6 月 28 日的理事会决定 1999/468/EC 采取实施本指令所需的措施,该决定规定了行使授予委员会的实施权力的程序。(29) 由于附件三的标准(1)、(5)和(7)不能通过委员会进行修改,2012年以后的时期只能通过法规进行修改。(30) 由于提议行动的目标,即建立共同体计划,成员国单独行动无法充分实现,因此,由于提议行动的规模和效果,可以在共同体层面更好地实现,共同体可以 根据条约第5 条规定的辅助性原则采取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的比例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实现该目标所必需的范围。未完待续!发布于 2021-08-28 22:22碳排放交易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结构特征研究(书籍)碳排放​赞同 18​​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碳金融碳金融,国家战

碳交易研究专题(三)欧盟碳交易开展情况分析与经验启示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究专题(三)欧盟碳交易开展情况分析与经验启示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碳交易研究专题(三)欧盟碳交易开展情况分析与经验启示2021-11-11 11:46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作者:中大咨询研究院碳交易研究组来源:中大咨询能源Plus引言自碳排放概念提出以来,截至2020年,全球有54个国家的碳排放实现达峰,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约40%。这部分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以其严格的气候政策和经济发展实践实现了碳达峰,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那么,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如何建设的?对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又有何启示?本文将一一解答。欧盟碳交易市场发展情况《京都议定书》确立后,为更好地实现控排目标,进一步降低减排成本,欧盟于2005年在欧盟内部建立了企业级的碳交易体系,即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以其为关键抓手,逐步推进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验阶段;第二阶段(2008-2012年)为《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承诺期;第三阶段(2013-2020年),对交易机制进行大幅度改革,如排放上限以1.74%的削减速度在第二阶段年度平均上限基础上逐年递减、通过拍卖分配更多的碳排放权配额等;第四阶段(2021-2030年),欧盟碳交易市场步入常态。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历程。(资料来源:《碳交易理论、制度和市场》,中大咨询总结绘制)第一阶段(2005-2007年)试验探索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主要为欧盟碳交易市场试运行阶段,该阶段定位于“在行动中学习”,为关键的下一阶段积累经验。该阶段减排总目标是完成《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目标的45%,覆盖了欧盟25国(2019年时扩大到31国,包括28个欧盟成员国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3个国家)。参与交易的行业包括电力和热力生产、钢铁、石油精炼、化工、玻璃陶瓷水泥等建筑材料以及造纸印刷等,交易主体是上述重点行业中的约11000家排放设施,交易标的仅包括CO2排放配额。第二阶段(2008-2012年)制度体系的重点建设第二阶段(2008-2012年)与《京都议定书》的履约期相对应,主要目标是帮助欧盟各成员国实现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在行业覆盖范围方面,将航空业纳入到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在交易标的方面,仍然只包括CO2排放配额一种。公开数据显示,欧盟在第二阶段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约为82.3亿吨CO2当量,德国是获得配额总量最多的国家,约占全部配额总量的21%,英国、意大利、波兰分别占12%、10%、10%左右。第三阶段(2013-2020年)进一步严苛规范第三阶段(2013-2020年),欧盟开始对欧盟碳交易体系推行改革,制定统一排放上限。一方面,每年对排放上限减少1.74%,另一方面,逐渐以拍卖的形式取代免费分配的形式。其中,能源行业要求完全进行配额拍卖,工业和热力行业根据基线法免费分配。2013年,欧盟实现约50%的国家计划分配的欧盟排放配额(EUA)通过拍卖形式获得,且这一比例在此之后逐年递增。第四阶段(2021-2030年)推动常态化稳定发展第四阶段(2021-2030年),欧盟在原有的EU-ETS改革基础上通过了最新且更加严苛要求的修改,并逐渐推动欧盟碳交易市场步入常态。欧盟碳交易体系建设情况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制度欧盟碳交易市场是一个对范围内履约企业实行绝对总量控制的市场。欧盟将决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的权利赋予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制订国家分配方案,决定本国区域内纳入EU-ETS企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并提交欧洲委员会批准,即由各个成员国选取碳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设置总量控制目标,相当于各成员国将其总量控制目标拆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给纳入EU-ETS改革的履约企业,第二部分由成员国政府进行管理。欧盟碳交易体系。(资料来源:中大咨询总结绘制)在第二阶段,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分配以免费分配法为主,拍卖法分配的碳排放配额不超过配额总量的10%,欧盟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各成员国上报的信息,“自下而上”提交审核,“自上而下”发文批复,各国分配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成员国应根据不同行业活动的技术和经济减排潜力决定不同行业的配额量,即成员国需要大致确定履约企业所属行业的配额总量,然后再对该行业内的履约企业进行分配,对减排潜力较大的行业分配配额相对偏紧,对减排潜力较小行业的配额分配相对宽松;②不得过分照顾特定行业或企业;③各成员国应明确提出对市场新进入者的配额分配方法;④不过分照顾已经实施了清洁技术(包括能效提高技术)的企业,即不向它们提供超过它们实际排放水平配额;⑤各成员国可以对易受欧盟以外国家或经济实体竞争影响的行业做出有限的保护措施,但是成员国必须说明做出上述措施的主要原因,不能仅将竞争力受影响作为唯一原因。第三阶段时,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各自制定国家分配方案的形式,改由欧盟委员会统筹把控,统一设定碳交易市场内的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法。在流程上也同步取消了“自下而上”提交审核的过程,而是由欧盟将配额分配至成员国政府,再由成员国政府对辖区内履约企业分配配额。各成员国对企业的分配以拍卖为主,免费分配部分按欧盟统一制定的行业基准线进行分配。最终,欧盟在第三阶段实现60%以上的配额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分配,其中,电力、碳捕捉、运输与储存行业的配额全部以拍卖形式分出,对工业和供热企业中存在严重碳泄漏风险的行业100%免费分配配额,其他行业“过渡性免费”获得80%的指标,但逐年下调,至2020年下降至30%。履约和考核制度第二阶段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在EU-ETS内的企业履约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规定履约企业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年度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排放量及等额的排放配额总量,否则视为未完成,将面临成员国政府处罚。处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经济处罚,对每吨超额排放量罚款100欧元;②公布违法者姓名;③要求违约企业在下年度补足本年度超排额等量的碳排放配额。第三阶段时,欧盟新增了对成员国政府违约行为的处罚,要求违约的成员国政府须在下年度补交超额排放量的1.08倍配额数量交易制度从第二阶段的交易主体来看,除欧盟成员国履约企业外,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购买并持有配额。具体包括:履约企业、缔约方国家非履约企业、金融中介、非缔约方国家的排放企业,但均不包括政府。从第二阶段的交易标的来看,主要包括欧盟排放配额(EUA)、JI项目减排量(ERU)、CDM项目核证减排量(CER)及上述交易标的的期权期货形式等。其中,EUA及其期权期货属于碳排放配额类标的,ERU、CER及其期权期货属于碳减排信用类标的。在配额交易模式上,主要包括履约企业与本国履约企业交易、履约企业与其他国家履约企业交易、履约企业与金融中介之间的交易。从第二阶段的交易价格来看,一级市场是政府免费分配配额,价格为零;二、三级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长期来看,受欧控排总目标、各国指标分配情况影响较大,短期来看,受经济形势、能源价格影响较大。到第三阶段时,欧盟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成员国政府也纳入到交易主体,在征得欧盟批准后可参与到碳交易活动当中。但仅允许政府之间开展EUA配额交易和碳减排信用交易,不允许政府和企业间开展EUA配额交易。支撑机制监测报告核查机制欧盟在第二阶段便明确提出,所有履约企业须按照欧盟制定的标准方法对其C02排放量进行监测,经第三方机构核证后向政府提交。在第三阶段对监测报告核证机制进行改进,统一报告规则,提高监测和报告的质量。同时,设定了新的关于排放量核证与核证人员认证及监督的条例,规定核证人员认证与撤销认证的条件,及核证机构的相互承认和业务评估的条件。配额登记记录机制第二阶段时,欧盟各成员国均建立了各自的国家登记系统,欧盟则单独建立了独立交易日志,既实现了与各成员国国家登记系统连接,又与联合国国际独立交易日志相连接。在第三阶段,欧盟对配额登记记录机制进行了统一,取消了原有国家登记系统,改由欧盟独立交易日志进行统一管理,即由欧盟独立交易日志负责各成员国开设账户的维护工作,及配额的发放、转让、清除等工作。欧盟碳交易发展经验启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第一个区域性、强制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从理论上看,碳排放交易体系应包括四个关键要素:减排目标与总量设定、配额分配、排放交易市场监督、履行与强制措施。虽然中国与欧盟之间在经济发展、法律体系、社会文化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设计与实施碳交易体系这一问题上,仍有许多核心原则与经验可供借鉴。碳减排目标类型的选择与转化通常,碳减排目标分为绝对目标(如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对指标(如碳排放强度)两种类型。《京都议定书》和欧盟的气候政策法律均采用了绝对数量的目标,当前我国尚未制定总量控制目标,只是设定了相对总量目标,但在将碳强度目标转化成总量控制目标时,经济发展需求仍是重要考虑要素。碳减排目标类型在相互转化换算时由于对经济发展的预期不同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目标设定及配额分配等问题上,与欧盟的绝对总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总量—交易模式会有所不同,这些存在的差异不容忽视。总量控制目标设定权限的合理配置欧盟立法者在EU-ETS的总量目标设定问题上,为了达到欧盟和成员国之间的平衡,经历了在分散决策模式和集中决策模式之间摇摆变化的过程。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制定了全国性碳强度指标,并将其层层分解到地方政府,这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集中决策模式。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分配碳强度指标的过程是国家发改委与各个地方政府博弈协商的结果,其弊端在于碳强度目标的实现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的行政命令与控制、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考核、问责制度,但碳排放交易机制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工具,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控制命令来实施运作;然而,在具体开展碳交易过程中,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与减排能力间存在巨大差异,我国采取了试点探索继而推向全国的自下而上的路径,但这种地方差异性将长期存在,即使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顺利建立。那么,如何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总量目标设定上的权限配置问题,对欧盟与中国而言均是重大挑战:中国未来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采用分散决策模式,由各省自主决定其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目标,该怎样保证各省设置总量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保证排放企业的公平竞争?如果采用集中决策模式,由中央政府(国家发改委)直接确定全国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目标,又该怎样将地方差异性纳入考虑?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思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与完善从欧盟发展经验来看,碳交易体系的建立存在“试验-建设-完善-常态化”的循序渐进过程,经过试验阶段后,逐渐步入体系建设、体系改革的发展阶段,在加强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同时,提高欧盟对各成员国的总体管控力度,逐步放开市场交易范围,刺激碳交易市场迸发活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省份众多,各区域产业结构存在差异性、复杂性明显的特点,因此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由“试点”起步,按照“试点-建设-完善-常态化”的过程逐步构建完善。我国率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天津、重庆、江苏、福建共9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各试点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不同的碳排放交易模式进行试验探索,从而为建立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制度积累发展经验;第二阶段,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资源分配方式为主,逐渐扩大纳入控排范围的行业与企业;第三阶段,完善碳交易体系,将免费配额分发的运作模式向竞价拍卖的模式转变,提高碳配额交易竞拍占比;第四阶段,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常态化稳定发展,扩大国际减碳义务承担比重。“水床效应”的风险防范以欧盟为例,虽然《欧盟运作条约》促使各成员国制定了宏大的减排目标和严苛碳排放处罚措施,但由于第二阶段时,EU-ETS采取了欧盟范围内的总量控制目标,各成员国在国家层面缺乏总量控制目标,可能会导致一方成员国以严格的措施减少的碳排放,转化成其他成员国新增的碳排放。因此,在第三阶段时,欧盟调整分配策略为集中决策模式,保障总体目标能够实现的同时,也对各成员国内部及相互间碳排放调整空间进行限制。目前,我国已初步走过试点阶段,在“九省共建”试点模式的经验支撑下,我国碳交易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建设,碳强度目标已经分配到各省区、各市县,在设置总量控制目标时,也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水床效应”问题。如果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采用集中决策模式来设置全国性或全省性的总量控制目标,怎样能够既保证减排目标统一性,又能够鼓励地方政府对碳排放交易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碳减排政策措施,从而促进碳减排与低碳经济的发展,将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结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践行了排污权交易理论,为世界各国构建碳交易市场提供了参考,也为全球碳交易体系的构建与运作提供了制度、机构等基础。本文通过分析欧盟碳排放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认为应切实依托我国国情,合理选择碳减排目标、合理配置总量控制目标设定权限、循序渐进完善碳交易市场、做好可预知的风险防范是建立符合我国发展利益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必由之路。【参考文献】[1]刘志强,唐艺芳,谢伟伟.碳交易理论、制度和市场[M].湖南:中南大学出版社,2019.[2]江苏生态环境. 碳达峰——世界各国在行动. [2021-01-19][3]陈惠珍.减排目标与总量设定: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及启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 END - -版权声明:本文为中大咨询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给小编(mpeditor)留言,否则作侵权处理,谢谢合作!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碳交易#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欧盟#中大咨询研究院#中大咨询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欧盟碳排放体系发展历程及启示 - 知乎

欧盟碳排放体系发展历程及启示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欧盟碳排放体系发展历程及启示阿岩 欧盟于 2005 年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以来已完成三个发展阶段,于 2021 年进入第四阶段。在此过程中,EU ETS 覆盖的温室气体、行业和国家范围不断扩大,碳配额总量设定逐年降低,分配方式逐渐由免费配额过渡到拍卖机制,并开始实施市场储备机制稳定配额供需和价格,取得了明显的减排效果。与 EU ETS 相比,我国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经历了参与国际区域清洁发展机制交易、碳交易试点到建立全国碳市场三个阶段。EU ETS 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1)实施逐渐收紧的总量控制;建立市场稳定机制;2)采取免费发放与有偿拍卖相结合的制度,提升有偿拍卖比例;3)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提升碳交易活跃度;4)丰富碳金融产品,由现货市场向期货市场延伸。 一、EU ETS发展历程 1997 年,全球多个国家因气候变化签订《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 2008-2012 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体上要比 1990 年减少 5.2%,其中欧盟需削减 8%,EU-ETS 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根据《欧盟 2003 年 87 号指令》,欧盟于 2005 年启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至今已经完成三个发展阶段,并于 2021 年正式进入第四阶段。在此过程中,EU ETS 覆盖的气体、行业和国家范围不断扩大,碳配额总量的设定和分配方法更加科学合理。至今已有 31 个参与国,已覆盖电力、工业和航空等碳排放较大的行业,约覆盖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 45%。 第一阶段,2005-2007 年:交易气体品种少,覆盖行业少,配额供给过剩。该阶段主要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积累经验,为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奠定基础。碳排放权交易仅限于二氧化碳,覆盖行业主要为机组容量达 20MW 以上的电力、炼油、钢铁、水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规定每年碳排放权配额总量为 20.96 亿吨,配额分配以免费配额为主。企业需为超额排放支付 40 欧元/吨的罚款。 第二阶段,2008-2012 年:引入拍卖机制,降低排放限额,加大惩罚力度。此阶段为《京都议定书》履约阶段,要实现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8%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目标。该阶段将氧化亚氮气体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规定每年的配额总量为 20.49 亿吨,逐渐引入了拍卖机制,将免费配额比例降至 90%,并将超额罚款提升至 100 欧元/吨,且在次年配额中扣除超额量。 第三阶段,2013-3020 年:扩大行业范围,逐年降低总配额,引入市场稳定储备机制。该阶段的减排目标为到 2020 年,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阶段进一步扩大了行业覆盖范围,纳入制铝、石油化工等行业。2013 年的配额总量为 20.84 亿吨,且每年以 1.74%的比例线性递减,到 2020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上限为 18.16 亿吨。配额分配主要以拍卖为主,占总配额的 57%,取消了电力行业的免费配额。 第四阶段,2021-2030 年:提高年减排率,逐渐取消免费配额。该阶段要实现到 2030 年, 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55%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目标。为了实现新目标,该阶段进一步收紧配额总量,2021 年为 15.72 亿吨,设定线性递减系数由 1.74%增加到 2.2%,将 2030年末配额总量下降至 13 亿吨,计划于 2027 年全部实行拍卖机制。 欧盟碳配额交易价格前期较低,后期逐步提升,于 2021 年达到高点。第一阶段,由于缺乏可靠的排放数据,导致配额供给过剩,并且不允许跨阶段储存剩余配额,2007 年底配额价格跌至 0 欧元/吨。第二阶段开始允许使用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抵消不超过限额 13.4%的排放量,但受金融危机和欧州债务危机的影响,配额需求不足,碳价整体走低。由于第二阶段允许剩余配额跨期储存,约 20 亿吨配额转存至第三阶段,导致第三阶段前期碳价较低。后期配额总量逐渐收紧,拍卖比例有所提高,碳价逐步提升。2019 年开始运行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解决需求侧冲击和配额过剩的问题,碳价大幅提升。第四阶段,碳价在 2021 年持续上升,最高时突破 90.75 欧元/吨大关。 二、EU ETS的交易运行特点(1)总量交易机制 EU ETS 采取的是“总量+交易”的原则,碳排放权配额总量的分配由国家分配计划转变为国家履行措施,配额总量逐年降低。前两阶段配额总量的设定采用自下而上的形式,各成员制定国家分配计划(NAP),按照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中的规则,自行设置本国碳排放上限和各企业的排放配额,并上报给欧盟委员会进行评估、批准或修改。但由于企业虚报历史排放数据,导致配额供给过剩。2013 年以后,由欧盟委员会制定欧盟整体配额总量,并向各国分配配额,各国制定国家履行措施(NIM),实现了治理分权化,各国根据国内具体情况依据欧盟规则向纳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 欧盟委员会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允许各成员国买卖欧盟碳排放配额(EUA)。在 EU ETS 机制下,只有经核定分配的碳排放许可量才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控排企业需向主管机关提交排放许可证申请书,获得许可并注册登记后,根据 EUA 的盈余或短缺在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当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免费配额时,可通过在市场购买所需的 EUA,反之则可以在交易市场中出售盈余配额。(2)配额分配制度 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免费分配和拍卖两种,并逐渐由免费分配过渡到拍卖机制。2005-2012 年配额的分配方式是以免费分配为主,拍卖机制为辅。2013 年,拍卖比例提高至 57%,到 2020 年,约 60%的配额通过拍卖发放。对于电力行业,2013 年可获得 70%免费配额,逐步实施 100%拍卖机制。对于工业和热力部门,拍卖比例由 2013年的 20%逐步上升到 2020 年的 70%,预计于 2027 年全部实行拍卖机制。 免费配额的分配方式由历史法发展为基准线法。前两阶段,免费配额的分配主要基于历史法,根据减排单位的历史碳排放数据发放免费配额,企业免费配额=历史排放量*调整系数。历史排放量越高的企业获得的配额越多,对已经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不利。欧盟从第三阶段开始实行基于历史产量的基准线法,以产品排放效率前 10%设施的平均排放量作为基准,企业免费配额=企业过去三年的平均产品产量*产品排放基准值*调整系数。例如,企业过去三年生产铝的平均产量乘以排放基准值,经修正后得出下一交易期碳排放量的免费配额。2021-2025 年的基准值为 2016-2017 年前 10%高效设施的平均值,且每年以 0.2%-1.6%的速度下降。 (3)交易制度 欧盟碳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进行碳配额拍卖,二级市场进行现货和衍生品交易。第三阶段配额拍卖共有两个平台,洲际交易所(ICE)拍卖英国 EUA,欧洲能源交易所(EEX)拍卖德国 EUA、波兰 EUA 和其余 28 个欧盟成员国 EUA。目前,EEX 涵盖了欧盟所有 EUA 的拍卖,自 2018 年以来,EUA 拍卖均价迅速提升,2021 年拍卖均价为 54.13 欧元/吨,截至 4 月 1 日,2022 年拍卖均价增长至 82.46 欧元/吨。 欧盟碳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进行碳配额拍卖,二级市场进行现货和衍生品交易。品种主要包括欧盟碳排放配额(EUAs)、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EUAAs)以及《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主要在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交易。金融碳衍生品主要包括欧盟碳配额期货、欧盟碳配额期权、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期货和核证减排量期货等衍生产品,主要在洲际交易所(ICE)交易,其中 EUA 期货的交易规模最大,占欧盟碳市场交易总量 90%以上。EU ETS 的市场参与条件较为宽松,交易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主体以控排企业为主,金融机构、非控排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参与碳排放交易,提高了碳排放交易的活跃程度。根据 ICE 公开数据,2020 年,控排企业碳配额期货持仓占总量的 76%,仍是主要的交易主体;同时,基金投资者也逐渐成为活跃的新交易主体。 (4)市场储备机制(MSR) 第二阶段碳配额需求不足,国际碳信用大量涌入,增加了第三阶段的配额盈余。EU ETS允许第二阶段碳配额剩余量跨期存储至第三阶段,2013 年,市场中配额盈余达到 21 亿吨,高于一年的市场配额供给量。为解决此问题,欧盟首先采取了拍卖量后置的短期措施,暂停 2014-2016 年 9 亿吨配额的拍卖,计划于 2019-2020 年逐步投入市场,该措施实施后 2014-2016 年市场流通配额大幅下降。 2019 年,欧盟开始实施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作为长期调控手段,通过调整拍卖配额量应对配额过剩和需求侧冲击。一方面将 2014-2016 年间后置的 9 亿吨配额转入储备,解决排放配额过剩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体系自动调节拍卖配额的方式提高系统应对重大冲击的抵御能力。具体地,MSR 根据市场流通配额总量(TNAC),即 2008 年以来配额总供给与总累积排放量的差额,决定是否将部分拍卖配额放入 MSR。当 TNAC 高于 8.33亿吨时,将其中的 12%存入 MSR;当 TNAC 低于 4 亿吨时,从储备中提取 1 亿吨投放拍卖市场。2019 年市场储备 12.97 亿吨,TNAC 由 2018 年的 16.5 亿吨降至 13.8 亿吨。 第四阶段前期采取更严格的市场储备机制,并于 2023 年后引入年度失效条款。2019-2023年,若 TNAC 超过 8.33 亿吨,则将其 24%转存入 MSR,2023 年后转存比例回归正常的12%。2020 年 EU ETS 共有累计过剩配额 15.79 亿吨,2021-2022 年交易期的配额拍卖量 将减少 3.8 亿吨,从参与国家的电力拍卖量中,按照各自的拍卖份额扣除相应配额。现阶段,为后续交易期间需要配额释放提供保证,MSR 中储备配额不会在各交易期末清除。 2023 年后,将规定 MSR 持有的配额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拍卖的配额总量,超过上年拍 卖量的配额将作废。 三、EU ETS的减排效果 EU ETS 的减排效果显著,MSR 机制有力推动碳减排。总体来看,欧盟碳排放量呈明显下降趋势。自 2005 年实施以来,共减少 12.59 亿吨二氧化碳排放。截至 2020 年,欧盟碳排放量相对于 1990 年减少了 31%,远高于第三阶段减排目标。主要源于 2019 年实施市场储备机制后,2020 年减排率达到最大值 9%。 四、EU ETS对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启示 启示一:实施总量控制,明确配额总量,逐渐收紧。EU ETS 采取的是由自下而上到实施总量控制,并逐渐降低总量的方式确定配额总量。为避免配额供给过剩问题,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实施总量控制,基于各地区、各行业的历史排放量,统一制定配额总量,再分配给各省市,并应用适度收紧原则缩减配额总量。 建立市场稳定机制,维持配额供需平衡,使碳价运行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借鉴 EU ETS的市场储备机制调节碳价的方式,全国碳市场体系需在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调控机制,维持碳市场的稳定发展。 启示二:采取免费发放与有偿拍卖相结合的制度,提升有偿拍卖比例。EU ETS 按照初期提供较少拍卖额度,逐步增加拍卖比例,取消免费配额的方式分配配额。我国碳交易市场应在各行业逐步被纳入交易体系后,分批降低免费配额,引入有偿分配机制引导碳价合理化,逐步提高我国碳配额交易价格。 启示三:扩展市场参与主体,提升碳市场交易活跃度。目前,我国碳配额的交易主体主要为重点排放单位,交易主体有限。在控排行业方面,尽快明确钢铁、化工、水泥等其他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时间安排。在投资机构方面,适时允许各类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全国碳市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启示四:丰富碳金融产品,从现货市场向期货市场延伸。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仅为电力行业的碳排放配额现货,未将其他行业和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纳入市场交易。在现货市场上,将其他高排放企业纳入交易会提高市场规模。在衍生品市场上,开发碳期货、碳期权产品有助于提高我国交易市场的碳定价能力。据中大咨询研究院估计,未来将其他重点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预计会达到约 80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按照 2021 年平均碳价 42.85 元/吨计算,市场交易预计约 153.22 亿元。发布于 2023-05-20 19:10・IP 属地河北碳市场​赞同 2​​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数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辨我国碳市场发展方向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辨我国碳市场发展方向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数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辨我国碳市场发展方向2022-02-24 17:3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作者:「中大咨询研究院」双碳研究组谢天赐来源:中大商业评论(zhongdareview)引言欧盟碳交易体系是目前最成熟的交易体系,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市场化的手段推动企业碳减排,从而助力欧盟达成阶段性的减排目标。那么欧盟碳交易体系到底发展到何种程度?其具体参与主体与交易场所是什么?对我国碳市场建设有什么启示?中大咨询在本文中将会从产品结构、参与主体、交易场所对欧盟碳交易市场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欧盟碳交易的过程,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探明前路。一、分析欧盟碳交易产品结构及发展历程多元产品结构欧盟碳交易体系自2005年开始运行,发展至今其产品结构丰富,包含了现货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具体而言,现货包括欧洲碳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 , EUAs)、欧洲航空碳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viationallowances , EUAAs)、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 CERs)、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 ERUs)。金融衍生品主要有基于EUA的欧洲碳排放配额期货(EUA Futures)、欧洲碳排放配额期权(EUA Options),基于EUAA的欧洲航空碳排放配额期货(EUAA Futures),基于CER的核证减排量期货(CER Futures)。十七年发展历程在丰富的碳排放交易产品中,EUA现货和EUA期货是最主要的交易产品,EUA现货作为基本履约单位是碳市场运行的基础,EUA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有重要的价格发现与风险对冲功能。两者的价格与成交量代表了欧盟碳交易市场的繁荣程度,其走势也是欧盟碳市场发展变化的重要体现。1.从EUA变化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欧盟EUA与EUA期货均从2005年4月开始交易,至2021年12月31日累积成交量已达到600亿吨和87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是欧盟碳交易市场中两个极为重要的交易品种。● 第一交易期在第一交易期内,EUA现货与期货的价格走势基本一致,交易量的变化存在一定区别。在价格方面,EUA及期货的价格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的过山车变化,从最初的16.85欧元/吨上涨至40欧元/吨后,逐渐下降至将近0欧元,欧盟碳交易几近失效。其原因主要在于碳排放配额供给过剩与配额不能跨期转存。第一,由于欧盟将决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的权利赋予各成员国,各个成员国各自设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欧盟无法形成有效的配额总量管理,导致欧盟在早期的碳排放配额超发,产生了供给过剩的局面,最后碳价一度跌至接近0欧元;第二,第一阶段的配额在交易期末无法结转至第二阶段使用,当控排企业持有的配额满足第一阶段的清缴工作后,其交易意愿将会下降,没有连续性的交易导致EUA及期货的价格大幅下跌。在这一交易期的结尾阶段,欧盟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市场化机制几近失效,过剩的配额无法对控排企业形成有效的限制,控排企业采取措施参与碳减排的内生动力不足。在交易量方面,第一交易期前半程中,EUA现货与期货的交易量变化基本保持一致,产生了一定幅度的上涨(2006年4月20日前后),原因主要是欧盟每年的4月30日为配额清缴日,市场交易者有较高的交易需求,使交易量上涨。之后EUA现货与期货的交易量变化产生了较大的区别,由于碳排放配额供给过剩与配额不能跨期转存,EUA现货的交易量一直处于低谷;但是碳市场的完善和稳定运行提高了交易者对后续交易期的交易意愿,因此EUA期货的交易量持续上涨。● 第二交易期到了第二交易期,欧盟对碳交易的规则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包括提升配额拍卖比例至10%、排放范围扩展至欧盟以外的国家、严格限制成员国碳排放总量、提高超额排放成本、允许配额结转至第三交易期使用。这些举措对提高碳价、促进碳排放权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配额超发的问题,而且CER等碳减排抵消产品的使用使控排企业的减排压力进一步减小。在两方面因素的叠加作用下,欧盟EUA现货与期货的价格仍较低,但是较第一阶段已经开始逐步改善,市场化的减排机制发挥了一定作用。这一交易期内的两次大幅下跌的原因分别是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2011年的《能效计划》和欧债危机,金融危机与欧债危机导致市场整体受到影响,EUA现货期货同时下跌。《能效计划》则是导致控排企业纷纷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在碳排放减少的预期下,控排企业对碳排额的需求减少,导致EUA现货期货的价格与交易量同时下降。● 第三交易期考虑到前两阶段产生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在第三阶段对碳排放交易体系进行了深度改革,改善了配额供给过剩的情况,使欧盟碳价平稳发展并在后半段不断提升。在总量设定方面,欧盟委员会建立了统一的配额总量限制制度来代替“国家分配计划”,将配额设定的权力进行集中以便于欧盟管理,同时规定了每年的配额总量减少1.74%,更重要的是欧盟设立了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来应对配额供给过剩的问题。在配额分配方面,欧盟扩大了拍卖分配的比例,要求逐渐以拍卖的形式来取代免费分配,逐步提高企业成本来推动控排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在抵消机制方面,欧盟修改了相应的条件,要求用于碳抵消的项目来源于极度不发达国家。多重措施从碳交易的各方面共同发力解决欧盟碳排放配额过剩的问题,并在第三交易期的后半段开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EUA现货与期货在第三交易期前半段的价格维持在10欧元左右,到了后半段价格开始走高,控排企业的碳排放成本逐步提高,交易量也逐步攀升,市场化机制的减排作用愈发明显。● 第四交易期进入第四交易期后,欧盟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碳排放控制,要求每年配额总量减少2.2%,且不能再使用CDM下的减排信用进行碳抵消。在愈发严峻的碳排放管制与新冠疫情肆虐的双重影响下,EUA现货与期货的价格持续提高、交易量也有一定提升,导致控排企业的减排成本不断上升。图1 2005年4月至2021年EUA现货与期货成交量与结算价,数据来源:Wind,中大咨询整理2.从CER期货变化看欧盟碳抵消机制发展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建立之初未采用抵消信用的衍生品,在后续交易中才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允许与CERs和ERUs挂钩的碳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碳抵消产品的交易结构逐步完善,碳抵消机制也愈发成熟。纵观CER期货的价格走势可以发现,第二交易期内CER期货的价格波动与EUA期货相似。这一时期内,国际碳减排项目开始立项申请,并且签发的项目量呈增长趋势,控排企业开始大量购买碳减排项目以抵消自身的碳配额,促使CER期货的价格在2008年上半年持续上涨。之后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欧盟碳价大幅下跌,CER期货价格也随之走低,后续随着欧盟经济的缓慢复苏,碳价又产生了一定的上涨,并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直到2011年欧盟颁布了新能效计划,强制要求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导致企业对碳配额的需求下降,降低了市场对碳价的预期,碳价随之下降,CER的需求也随之降低,最终价格呈现出下降趋势。进入第三交易期后,由于市场上国际减排项目大幅增加导致CER供给过多,市场对CER期货价格的预期开始降低。并且欧盟对CER抵消额度、CER项目类型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导致CER的需求进一步降低,最终形成了CER价格与交易量一路降低的情况。欧盟CER市场就此一蹶不振,后期几乎停止交易。到了第四交易期,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完善碳抵消机制,强化欧盟自身碳减排项目的建设,要求使用巴黎协定下的新国际减排机制进行碳抵消,并停止使用CER等现有的国际减排信用来进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碳抵消,导致CER市场交易陷入停滞状态。图2 2008年至2021年3月22日CER期货成交量与结算价,数据来源:Wind,中大咨询整理二、分解欧盟碳交易体系四个参与主体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参与主体按照职能可以划分为管理机构、核查机构、服务机构、交易主体。[2]管理机构主要指各国政府下负责碳交易的部门,负责制定交易法规、设计流程、组织交易活动;核查机构主要为碳排放核查机构;服务机构主要有中介机构、咨询机构、金融机构,为其他参与主体提供技术支持、评估、资金支持等服务;交易者主要为配额出让方(配额盈余企业或投资者)与配额受让方(配额缺乏企业或投资者)。其中,企业能够深度参与的角色为服务机构、交易者。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作为目前最成熟的市场,管理机构、核查机构、服务机构、交易者在市场上均表现活跃。管理机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理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政府、洲际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碳交易体系提供底层法规支持,系统设计碳交易流程。各成员国政府负责对成员国内的碳排放进行核算、制定控排企业名单、参与配额分配等。洲际交易所和欧洲环境交易所负责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搭建、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等。核查机构欧盟碳交易体系中的核查机构有很多,相关的管理体系也较为完善。例如SG集团、法国国际检验集团、德国莱茵TUV集团,这些公司在碳交易体系中主要负责对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提供审核查证服务。服务机构欧盟碳交易体系中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清算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清算机构主要洲际交易所、欧洲环境交易所,主要负责对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进行清算,交割买卖双方的EUA。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是为参与碳交易的企业提供减碳技术咨询、交易咨询、战略咨询、管理咨询等服务。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是提供碳金融服务,包括绿色贷款、碳交易咨询等服务。交易者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过程里,企业作为交易者主要参与配额分配(配额拍卖形成的一级市场)和配额交易(EUA、CER及相关金融衍生品形成的二级市场)两个环节,欧盟委员会对不同环节参与者的要求有所区别。对于一级市场,参与者有控排企业、经授权的投资公司与信贷机构、成员国内控制控排企业的公共机构或国有企业;对于二级市场,欧盟委员会规定有两者可以参与交易,其一为欧盟内人员,其二为符合规定的其他国家人员,意味着欧盟碳交易体系的二级市场允许控排企业、金融机构、非控排企业以及个人参加碳排放交易。欧盟相对宽松的市场参与条件极大地丰富了市场交易主体,使碳排放交易的活跃程度不断提高。在EUA及其金融衍生品表现出金融属性的背景下,成熟金融机构的参与使EUA及衍生品的定价更加合理,碳交易市场的有效性得到提升。表1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一级与二级市场交易主体类型三、探索欧盟碳交易体系两个交易场所目前欧盟碳交易体系的交易场所主要是洲际交易所(ICE)和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两个交易所的功能基本一致。在早期欧洲碳交易场所主要有欧洲能源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环境交易所(BlueNext)、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经历多年发展后,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环境交易所由于各种原因已经不再进行EUA等碳配额的交易,最后形成了洲际交易所和欧洲能源交易所并行的格局。ICE在2010年将ECX的业务并入自身,形成了欧洲最大的能源期货交易所。其服务范围包括衍生品交易、场外交易、清算服务、数据服务,目前在碳交易方面的产品主要包括一级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拍卖,二级市场的EUA、EUAA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品。此外,ICE还提供北美洲地区的碳交易服务,如加州碳配额、美国区域减排计划碳配额以及碳配额相关的金融衍生品。EEX成立于2002年,由莱比锡能源交易所和法兰克福欧洲能源交易所合并而成,目前是欧洲核心能源交易所之一。其服务范围与ICE类似,但是较ICE多了现货交易,因此EEX的交易产品包括一级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拍卖,二级市场的EUA和EUAA现货、EUA和EUAA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其中现货交易为主。此外,EEX还与北京绿色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达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标志着欧盟与我国共同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在交易流程方面,两个交易所均为开立账户、产品交易、交易清算。在开立账户中,两个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要求参与碳交易的主体开立账户,并每年提交会员费。目前一些大型企业,如BP、壳牌等企业很早就取得了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同时,一些体量相对较小、企业内部碳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通过银行和经纪人以“订单传递”的方式参与到碳交易中,自己不作为会员来参与交易,避免了提交会员费。在交易清算中,ICE和ECC(EEX的清算机构)将作为中央清算机构进行服务,一方面将卖方的配额划转至自身账户,另一方面将等量配额划转至买方账户,将降低了交易主体面临的风险。虽然两个交易所的产品结构和交易流程较为一致,但是还是存在一定区别。在一级市场上,ICE主要对英国碳配额进行拍卖,EEX对欧盟碳排放配额、德国碳排放配额、波兰碳排放配额进行拍卖。在二级市场上,ICE主要开展EUA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EEX则是EUA现货、期货均有交易,但是以现货为主。四、辨别我国碳市场三个发展方向我国碳排放体系发展刚从试点阶段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阶段,还需要持续完善市场建设。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形成了丰富的产品结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成熟的交易场所,能够为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产品结构持续丰富助力全国碳市场提升竞争力目前我国全国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产品仅为电力行业的碳排放配额(CEA)现货,还未将其他行业纳入交易,也未将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现货纳入全国市场交易,而且未设计出CEA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的产品结构。表明我国碳现货市场涵盖行业不够完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有待建立是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足。在现货市场上,全国碳市场一方面将会把其他高排放企业纳入交易,持续提高市场规模。自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所2021年7月16日开市以来,CEA累计成交量约1.79亿吨、成交额约76.61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3],同时期欧盟碳交易体系的EUA现货成交量约0.07亿吨、成交额约4.11亿欧元(约30亿元),远低于我国碳配额的成交量与成交额,表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现货市场在规模上已经赶上欧盟碳交易体系。未来随着其他重点行业被纳入交易范围,按照全国碳排放数据计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预计会达到约8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二倍于当前40亿吨的覆盖量)[4]。按照2021年平均碳价(42.85元/吨)计算,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约为3.58亿吨和153.22亿元左右,将进一步提升CEA的交易量与交易额,扩展全国碳现货市场。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建设全国CCER交易市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绿色低碳技术方面与欧盟这一发达经济体存在一定差距,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是促进我国企业形成绿色发展理念、降低碳减排成本、持续推动自身节能降碳的有效手段。欧盟在碳交易体系建立的早期也曾大量使用CER项目进行碳抵消,帮助企业度过早期的减排困难期。我国更要吸取欧盟的教训,建立全国CCER交易市场的时注意制定严格的自愿减排项目标准、规范的交易流程,以此推进我国碳抵消机制的完善,丰富全国碳现货市场产品结构。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我国存在仅在试点碳市场开展交易、衍生品种类少的现象。在试点碳交易市场交易的碳金融衍生品主要有碳远期、碳回购、场外碳期权、场外碳掉期、碳抵押等,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了碳远期交易、配额质押、借碳交易、卖出回购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了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虽然这些试点交易品种存在交易量少、标准化程度低、交易参与者少的不足,导致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活跃,但是为我国将来建设全国性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做出了有益摸索。衍生品产品结构方面我国缺少了重要的碳期货和碳期权,随着碳市场金融属性的进一步凸显,碳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与风险管理功能对打造完整碳市场愈发重要。在我国碳市场规模不断提升的进程下,尽快设计碳期货、碳期权,丰富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产品结构有助于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结构,有助于提高我国碳定价能力、加速追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提升碳市场的国际竞争能力。按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我国开通全国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后,碳期货将会成为最主要的碳金融衍生品,被控排企业作为对冲价格风险的工具而持有。若假设期货交易规模为现货交易的10-30倍,将高碳排放行业纳入交替范围后,预计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将达到1532亿至4596亿。交易主体多元拓展推动全国碳市场提高活跃度全国碳市场需要逐步明确交易规则,将机构与个人纳入交易,从而多元化拓展交易主体,提高碳配额流动性,使碳市场更为活跃,保证碳市场有效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但是出于对市场稳定运行、保证碳交易发挥碳减排效果,目前还未对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明确,仍只有控排企业在全国碳市场中进行交易。试点碳市场对交易主体进行了规定,阐明了其他组织与个人参与试点碳市场交易的条件,将机构投资者纳入交易范围。如上海能源交易所的碳现货交易中,投资机构交易量占比由15%左右(2014年)上升到了超过80%(2018年),多元化的交易主体使上海试点碳市场实现了外部资本引入,促进了市场的活跃与发展[5]。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很早就允许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与个人参加碳交易,以此来提高欧盟碳市场的活跃度与流动性。我国全国碳市场在2021年运行期间,碳交易呈现出履约期前后成交量激增的状况,CEA在12月的总成交量为1.36亿吨,占全年比例约75.82%,而其他月份的碳市场不够活跃、碳配额流动行性差,导致市场周期性波动较大,不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因此将交易主体进行多元拓展,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碳市场、提高实际活跃的市场参与主体的配额量总体占比有利于提升全国碳市场活跃度。交易场所建设完善保障全国碳市场有效运行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依托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交易,已经在全国碳现货交易中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流程,但仍主要沿用试点碳市场的交易规则与流程。在未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趋势下,地方试点形成的交易流程与规则不一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交易主体,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全国碳市场的运行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在交易流程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并未给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整交易流程。对比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清算阶段的程序中并未充当中央清算机构,未作为买方卖方的交易对手。因此未来需要完善全国碳交易所的整体交易流程,降低交易主体的交易风险,保障碳交易市场平稳运行。此外,在全国碳市场扩容后,交易场所(交易机构)需要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型、交易主体类型进行详细的设置,保证碳市场有序运行。参考文献:[1]中金研究院.碳中和经济学.中信出版社.2021[2]程炜博.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吉林大学,2015[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市场每年成交数据20210716-20211231.[2021-12-31]https://www.cneeex.com/c/2021-12-31/491811.shtml[4]郭伟,陈志斌,郑喜鹏.全国碳市场面临的新挑战及相关建议[5]陆冰清.上海碳排放交易试点实践经验及启示.2019- - END - -版权声明:本文为中大咨询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给小编(mpeditor)留言,否则作侵权处理,谢谢合作! 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双碳#碳排放交易#欧盟#碳交易市场#碳交易#中大咨询#中大咨询研究院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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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交易体系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播报讨论上传视频欧盟环保交易体系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对各企业强制规定碳排放量,为全球减少碳排放量做出巨大贡献。中文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地    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意    义为全球减少碳排放量做出巨大贡献作    用对各企业强制规定碳排放量目录1基本特征2阶段成效基本特征播报编辑《京都议定书》要求,从2008 年到2012 年,欧盟二氧化碳等6 种温室气体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 年的排放量低8%。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减排承诺, 获取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经验,欧盟制定了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05 年初试运行,2008 年初开始正式运行。 [1](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 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 否则, 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 在试运行阶段, 企业每超额排放1 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 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 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 欧元, 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社会所希望的水平上。(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欧盟交易体系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只是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要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各国内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国内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排放量的确认等都是每个成员国的职责。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标准和程序的27个独立交易体系的联合体。分权化管理模式突显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排放交易的诸多指令(如Directive2003/87/EC) 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它确定了各成员国实施排放交易体系所遵循的共同标准和程序。各国所制定的排放量、排放权的分配方案需经欧盟委员会根据相关指令审核许可后才能生效。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庞大的排放权中央登记系统,排放权的分配及其在成员国之间的转移、排放量的确认都必须在中央登记系统登记。总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虽然由欧盟委员会控制,但是各成员国在设定排放总量、分配排放权、监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这种在集中和分散之间进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为排放交易体系的典范。(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具有开放式特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与《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排放交易体系的衔接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或联合执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 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或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 Units,ERUs)。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CER和ERU 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在第二阶段,CER 和ERU 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此外,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总量交易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于2008 年1 月1 日实现成功对接。(四)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方式是循序渐进的为获取经验,保证实施过程的可控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是逐步推进的。第一阶段是试验阶段, 时间是从2005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此阶段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实现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而是获得运行总量交易的经验,为后续阶段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奠定基础。在选择所交易的温室气体上,第一阶段仅涉及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选择所覆盖的产业方面,欧盟要求第一阶段只包括能源产业、内燃机功率在20MW 以上的企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陶瓷以及造纸业等,并设置了被纳入体系的企业的门槛;这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大约覆盖1150O 家企业,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欧盟的50%。而其他温室气体和产业将在第二阶段后逐渐加入。第二阶段是从2008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时间跨度与《京都议定书》首次承诺时间保持一致。欧盟借助所设计的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履行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第三阶段是从2013 年至2020 年。在此阶段内,排放总量每年以1.74% 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 年温室气体排放要比1990 年至少低20%。阶段成效播报编辑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试验阶段虽然并非完美无缺,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考虑到该体系需协调27个主权国家的行动,而且从最初构建到实施只有3 年时间,可以说其实施效果超过其他总量交易机制。 [2](一)反映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价格信号准确反映市场排放权供需状况是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前提条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2005 年1 月实施时,有7 家经纪人和20 家大的能源供应商和大的银行加入该排放权市场,随着其他相关机构陆续加入,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厚度越来越高。研究发现,在最初阶段的不确定性逐渐消除后,排放权的价格与造纸和钢铁产业的产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方面说明价格信号已能准确反映碳排放许可权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即产量越大,排放权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权的价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排放权价格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企业如果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则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成本。(二)为进一步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并弥补设计缺陷、积累运行总量交易机制的经验。针对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欧盟对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加完善。这些缺陷及其改进措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排放权发放超过实际排放量问题。例如,在2005 年,所发放的排放权超过实际排放量4%,没有一个产业的排放权处于短缺状态,钢铁、造纸、陶瓷和厨具部门的排放权发放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排放权总量过多,导致排放权价格下降,环境约束软化,企业失去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欧盟在排放体系实施的第二阶段,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调整后的年排放权平均比2005 年低6%。二是排放权免费分配问题。第一阶段排放权是免费发放给企业的,并且电力行业发放过多,结果电力行业并没有用排放权抵免实际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权放到市场上出售,获取暴利。在第二阶段,政府提高了许可权拍卖的比例,并降低了电力部门的发放上限,迫使电力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三是微观数据的缺失问题。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试运行时,工厂层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是不存在的,排放权只能根据估计发放给企业,由此排放权发放过多、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诸多问题。但欧盟利用三年试验期,不断地收集、修正企业层次上的碳排放的数据,现已建立庞大的能支持欧盟决策的关于企业碳排放的数据库。(三)促进了欧盟碳金融产业的发展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产业是朝阳产业,借助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欧盟已培育出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并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 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柜台交易为主,2008 年,柜台交易占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二。但是,交易所有力推动了排放权的期权交易。欧洲交易所于2005 年6 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从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与金融产业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环。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加强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吸引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竟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场容量不断扩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市场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样化。这种相互促进作用既深化了欧盟碳交易市场,又提高了欧盟金融产业的竞争力。(四)提升了欧盟在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针对2009 年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气候变化大会,欧盟于2009 年1 月29 日率先宣布了立场。在其公布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中, 欧盟做出承诺,到2020 年, 其污染排放与1990 年的水平相比降低20%,而不管是否达成国际协议。同时,欧盟给世界其他国家施加了压力,提出“如果其它发达国家进行同等规模的减排并且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其责任和能力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贡献,那么欧盟愿意继续努力并在一个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国际协议的框架内签订减排30% 的目标”。欧盟之所以提出如此目标,很大程度在于排放交易体系初步实施的成功增强了其信心。正如欧盟认为:“全球碳市场可以并且应当由相联系的、可比较的国内排放交易系统建立。这将促进具有成本效率的污染减排。欧盟应当与其他国家一起,确保在2015年建立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范围的市场,在2020 年建立更广阔的市场。”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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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交易体系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播报讨论上传视频碳排放交易市场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中文名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时间2005.1.1至今参与国家欧盟28个国家建立基础《欧盟2003年87号指令》目录1市场简介2概念释义3方案步骤4试验成效5运行模式6相关简介市场简介播报编辑建立基础—《欧盟2003年87号指令》(2003/87/EC)运行时间—2005.1.1至今参与国家—欧盟28个国家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第二阶段2008-2012;第三阶段2013—2020。效果—2010成交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84%。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概念释义播报编辑EU-ETS属于限量和交易(Cap-and-Trade)计划。该计划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议定书》承诺的排量。排放配额的分配综合考虑成员国的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排放标准等因素。按照欧盟规定,在每一个交易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应当按照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要求,把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报给欧盟委员会。制定国家分配方案考虑的主要原则各国分配总量必须与《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相一致,必须考虑减排的技术潜力,以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如果欧盟通过了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必须予以考虑;对不同企业或产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必须包含有对新参加者的规定;必须考虑“提前行动”产业的贡献;“排放标杆”的制定必须采用最佳适用技术,以保障这些产业的权益;必须考虑能效技术的作用;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听取公众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企业名单及其配额;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情况的分析内容。方案步骤播报编辑首先是确定所有可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名单;其次是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部门;再次是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以往的实际排放量;最后是确定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许可。欧盟委员会在接到成员国国家分配方案3个月内要完成对分配方案的评估,评价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规定的标准,若不符合将退回并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通过欧盟独立交易登记系统(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对每一个排放实体配额的发放、转移、取消、作废和库存等进行记录和管理。采用CITL电子信息系统对排放配额进行管理,每一个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国家配额登记账户,各国政府的碳排放事务管理机构均与CITL电子信息系统连接。每一个纳入EU-ETS的排放实体也均有配额登记账户。试验成效播报编辑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试验阶段虽然并非完美无缺,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考虑到该体系需协调27个主权国家的行动,而且从最初构建到实施只有3 年时间,可以说其实施效果超过其他总量交易机制。(一)反映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价格信号准确反映市场排放权供需状况是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前提条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2005 年1 月实施时,有7 家经纪人和20 家大的能源供应商和大的银行加入该排放权市场,随着其他相关机构陆续加入,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厚度越来越高。研究发现,在最初阶段的不确定性逐渐消除后,排放权的价格与造纸和钢铁产业的产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方面说明价格信号已能准确反映碳排放许可权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即产量越大,排放权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权的价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排放权价格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企业如果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则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成本。(二)为进一步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并弥补设计缺陷、积累运行总量交易机制的经验。针对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欧盟对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加完善。这些缺陷及其改进措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排放权发放超过实际排放量问题。例如,在2005 年,所发放的排放权超过实际排放量4%,没有一个产业的排放权处于短缺状态,钢铁、造纸、陶瓷和厨具部门的排放权发放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排放权总量过多,导致排放权价格下降,环境约束软化,企业失去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欧盟在排放体系实施的第二阶段,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调整后的年排放权平均比2005 年低6%。二是排放权免费分配问题。第一阶段排放权是免费发放给企业的,并且电力行业发放过多,结果电力行业并没有用排放权抵免实际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权放到市场上出售,获取暴利。在第二阶段,政府提高了许可权拍卖的比例,并降低了电力部门的发放上限,迫使电力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三是微观数据的缺失问题。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试运行时,工厂层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是不存在的,排放权只能根据估计发放给企业,由此排放权发放过多、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诸多问题。但欧盟利用三年试验期,不断地收集、修正企业层次上的碳排放的数据,现已建立庞大的能支持欧盟决策的关于企业碳排放的数据库。(三)促进了欧盟碳金融产业的发展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产业是朝阳产业,借助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欧盟已培育出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并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 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柜台交易为主,2008 年,柜台交易占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二。但是,交易所有力推动了排放权的期权交易。欧洲交易所于2005 年6 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从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与金融产业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环。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加强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吸引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竟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场容量不断扩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市场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样化。这种相互促进作用既深化了欧盟碳交易市场,又提高了欧盟金融产业的竞争力。(四)提升了欧盟在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针对2009 年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气候变化大会,欧盟于2009 年1 月29 日率先宣布了立场。在其公布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中, 欧盟做出承诺,到2020 年, 其污染排放与1990 年的水平相比降低20%,而不管是否达成国际协议。同时,欧盟给世界其他国家施加了压力,提出“如果其它发达国家进行同等规模的减排并且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其责任和能力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贡献,那么欧盟愿意继续努力并在一个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国际协议的框架内签订减排30% 的目标”。欧盟之所以提出如此目标,很大程度在于排放交易体系初步实施的成功增强了其信心。正如欧盟认为:“全球碳市场可以并且应当由相联系的、可比较的国内排放交易系统建立。这将促进具有成本效率的污染减排。欧盟应当与其他国家一起,确保在2015年建立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范围的市场,在2020 年建立更广阔的市场。”运行模式播报编辑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交易的标准主要是国家计划分配的欧盟排放配额(EUA)。同时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排放实体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目前只允许使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核证减排量(CERs)和联合履行(jI)项目减排单位(ERUs)。2005~2007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试验阶段该阶段排放量的上限被设定在66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均免费分配;每年剩余的EUA可以用于下一年度的交易,但不能带入第二阶段。该阶段允许使用的CER和ERU的数量平均为总体配额的13%,各国情况略有不同。第一阶段暴露的主要问题是配额分配经验不足,有的排放实体分配到的排放额度远远大于该阶段其实际排放量,配额供给出现过剩现象。但是由于不少企业为以防万一并不会把所有多出来的EUA拿去卖,所以市场并不至于崩溃,但是还是受到了非常大的打击,现货EUA价格从2006年3月最高的30欧元跌到2007年初最低的3欧元。2008~2012年,《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承诺期在这个阶段里,欧盟吸取了第一阶段配额分配过松的教训,最终将EUAA的最大排放量控制在了每年20.98亿吨,对各个国家上报的排放额度仍是以免费分配为主。在这一阶段,开始引入排放配额有偿分配机制,即从配额总额中拿出一部分,以拍卖方式分配,排放实体根据需要到市场中参与竞拍,有偿购买这部分配额(例如,德国就拿出10%的排放配额进行拍卖)。同样,第二阶段里排放实体每年剩余的EUA可用于下一年度的交易,但也不能带入下一阶段。从2013年开始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三阶段据了解欧盟将会对第三阶段的交易机制进行大幅度改革,以避免内部市场失灵。同时还要扩大纳入排放体系的行业范围,强化价格信号作用以引导投资,创造新的减排空间,减少总的减排成本,提高系统效率。此外,以拍卖方式分配的配额比例将逐步提高。波动的配额交易经历2006年5月前,EUA价格上涨很快,一度曾上涨到30欧元/吨。2007年的价格开始下降,在EU-ETS运行的第一阶段临近结束的约六个月时间内,价格在10欧元附近一直持续。到了2007年年底价格一度上升到22欧元/吨。2008年上半年价格也居高不下,2008年7月1日更是创下了28.73欧元/吨的历史最高纪录。直到2008年第三季度以后,价格才开始下滑。此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现货价格一路下降,2009年2月触底反弹,目前维持震荡整理态势。2009年12月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无功而返进一步加重了现货价格的盘整趋势。相关简介播报编辑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即将航空业纳入EU-ETS)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欧盟又进一步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航企将施以超出规定部分每吨100欧元的罚款以及欧盟境内禁飞的制裁。这一举措不仅激发了反对声浪,更在国际法和环境法学者及实务界中引发了讨论。 [1]EU-ETS早在2005年便已建立,但从未像今天这样引起如此广泛和密切的关注。2012年2月,在受到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印度在内的至少20多个国家的联合抗议和抵制之后,欧盟气候行动司司长乔斯·戴贝克表示“可以建议”“有条件暂停”实施“部分内容”,但还未见到欧盟在航空领域的“有条件暂停”上有所动作,反而传出今年6月起将航海业也纳入EU ETS的传言。“空战”正酣,“海战”又起,围绕EU-ETS的争议也随之愈演愈烈。 [2]欧洲议会2013年7月首次通过了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做出的重要改革计划。计划通过当天,市场上几乎已跌至最低点的碳排放额度价格立即上升。政策制定者们认为,碳价的上涨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实施至关重要。上周通过的短期调整计划将暂缓900吨新的碳排放额度的发放,以降低市场上的碳排放额度冗余量。欧盟各成员国现在需要制定具体措施来施行这一计划。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欧盟达成碳关税协议:2026年起征,8年后取消免费配额_能见度_澎湃新闻-The Paper

碳关税协议:2026年起征,8年后取消免费配额_能见度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欧盟达成碳关税协议:2026年起征,8年后取消免费配额澎湃新闻记者 王晶晶2022-12-18 22:59来源:澎湃新闻 ∙ 能见度 >字号欧洲议会官网12月18日消息,欧洲议会和欧盟各国政府就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改革方案达成了协议,并进一步披露了碳关税法案相关细节,确定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又称“碳关税”)将从2026年正式起征,较今年6月通过的“一读”文本,提前了一年。该协议还确定了削减欧盟企业免费配额的时间表,从2026年开始削减,逐步到2034年实现全部取消。具体来看,到2026年,这些行业的免费配额将取消2.5%,2027年取消5%, 2028年取消10%, 2029年取消22.5%, 2030年取消48.5%, 2031年取消61%, 2032年取消73.5%, 2033年取消86%, 2034年取消100%。此外,据协议,到2030年,欧洲碳排放交易系统覆盖行业的合计排放量较2005年计划减少62%,比委员会提议的多了一个百分点。为了实现这一削减,整个欧盟的津贴数量将在2024年一次性减少90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2026年减少2700万吨,从2024-2027年每年减少4.3%,从2028-2030年每年减少4.4%。本周早些时候,欧洲议会与欧盟各国政府通过了CBAM部分细节,包括试运行时间、覆盖内容和排放范围。据协议,CBAM将从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至2025年底,试运行时间较此前法案延迟了10个月。该协议强调,过渡期间受影响的企业只需要履行报告义务,旨在收集数据。除了钢铁、水泥、铝、化肥和电力,最新协议在CBAM的适用范围中还确定了氢能、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特定前体和某些下游产品,例如螺钉和螺栓等类似钢铁的制品。欧洲议会表示,在过渡期结束前(即2026年之前),欧盟委员会应评估是否将范围扩大到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商品,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目标是到2030年将ETS涵盖的所有商品包括在内。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应评估间接排放的方法以及纳入更多下游产品的可能性。该协议还表示,CBAM的执行和监管将更加集中,由欧委会主要负责。到2027年底,欧盟委员会将对CBAM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评估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取得的进展,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 (LDC) 进口的影响。到2025年,欧盟委员会应评估欧盟生产的打算出口到非欧盟国家的货物的碳泄漏风险,并在必要时提出符合世贸组织的立法提案来应对这一风险。此外,估计将有4750万津贴用于筹集额外资金,以应对与出口相关的碳泄漏风险。欧洲最大的化肥生产商雅苒国际(Yara International)表示,CBAM对于实现欧盟化肥部门的脱碳并确保欧洲生产商和进口商之间在内部市场的竞争环境是必要的。但如果CBAM的设计只为进口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考虑欧洲在全球市场上的出口。在气候立法较宽松或不存在的国家,欧盟肥料将对非欧盟生产商缺乏竞争力。CBAM本质上是对特定进口产品征收的碳税,意在保护欧盟境内的气候行动,避免欧洲企业将生产外包给排放目标较低的国家所造成的“碳泄漏”(carbon leakage)。据协议,CBAM主要用来平衡在ETS下运营的欧盟产品的碳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碳价格。这将通过迫使进口到欧盟的公司购买所谓的CBAM证书来支付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与欧盟ETS的碳配额价格之间的差额来实现。ETS还将为工业提供更多资金用于创新技术和能源系统的现代化,以支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欧盟平均水平75%的欧盟国家。代表欧洲议会指导谈判的德国议员Peter Liese说,改革后的计划“向欧洲工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投资绿色技术是有回报的”,他说,在决定将该计划扩展到海上排放和废物焚烧后,改革后的欧盟碳市场现在“覆盖了几乎所有经济部门”。值得注意的是,欧洲议会表示,到2027年,将建立一个单独的新的碳排放交易系统(ETS II),用于道路运输和建筑燃料。据议会要求,还将涵盖制造业等其他行业的燃料。如果能源价格异常高,ETS II可能会推迟到2028年。此外,将建立一个新的价格稳定机制,以确保如果ETS II中的补贴价格超过45欧元,将额外发放2000万补贴。欧洲议会还表示,将设立一个社会气候基金,以支持弱势家庭、微型企业和运输用户应对建筑物排放交易系统、道路运输和其他部门燃料排放交易系统的价格影响。议会环境委员会主席、法国议员Pascal Canfin说,临时协议现在需要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确认,欧洲议会将于1月或2月举行全体会议表决。据悉,碳关税是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旨在通过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降低至少55%来应对气候变化,并保护就业和公民,到2050年,净排放量降至零,实现碳中和。责任编辑:孙扶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碳关税#欧盟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